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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2018年07月27日 15:01 绪刚观天作者:绪刚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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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您一定不会相信,在没有通知到被告,且被告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去过法庭,根本与原告没有产生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却悄悄地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法院又悄悄的从被告的账户上强制执行、被划走50万元。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今天,你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会发生如此荒唐,践踏,无视党纪国法的事情。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我叫秦志略,系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怀着悲愤的心情向纪检委、监察委、媒体检举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控诉这两人无视党纪国法,践踏法律,滥用职权,知法犯法。

  2017年,我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公户被莫名其妙地划走了50万元,我们疑惑不解,赶忙查询,经过查询,确认有50万元被世祥租赁站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划走了,这让我公司很困惑,世祥租赁站在哪里?我们没有租赁过任何建筑材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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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种种疑问,我们立即联系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得知世祥租赁站将我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且已经判决生效,申请了强制执行。我们随即联系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讨要说话,并一再澄清我们和世祥租赁站没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法院是不是法院搞错了?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但是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说判决已经生效,因为我们在开庭、庭审时候都没有来说明情况,他们按照法律程序已经审判结束。但是我们疑惑法院不看原告提供的证据吗。

  随后,我们才了解到,覃桂琴、赵建平谎称是我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伪造我公司公章,并且与孟村县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器材物品租赁合同书》,合同中提到租赁建筑设备用来承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西阳光华城项目。可我公司并未承建所谓的“光华城项目”。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法院是如何让认定假公章和假合同的?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随后,我们再次了解到覃桂琴、赵建平,不但私自伪造假公章,假合同,还和孟村回族自治县法院张晔、刘培利。二位“法官”串通一气,快速审案,快速判决,快速执行,并从我公司账户莫名其妙划走50万元。

  孟村县法院审判员张晔、刘培利在审理控告人与孟村县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嫌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在未向控告人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开庭并缺席判决,致使我公司丧失了参加诉讼、上诉等相关的权利,枉法判决控告人给付犯罪嫌疑人孟村县世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另案控告)上百万元所谓租赁费,在控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使该判决违法“生效”,使得控告人被被违法强制执行钱款50余万元。

  2017年11月20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天助公司送达相关文书,导致我公司未能应诉答辩、参加庭审,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裁定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发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孟村法院法官张晔故意违法送达、违法缺席判决行为导致控告人未依法答辩和参加庭审,致使错误的判决违法生效,致使控告人被强制执行了50余万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切实利益,我公司损失惨重。

  现怀着悲愤的心情向纪检委、监察委、媒体检举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二人,这二人无视党纪国法,践踏法律,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犯罪嫌疑人张晔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99条,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纪检监察委严惩法官张晔执法犯法。

  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晔、刘培利颠倒事实胡乱判决

  犯罪嫌疑人刘培利执法犯法、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世祥租赁站与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孟村法院重审后,由刘培利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

  孟村法院审判人员张晔、刘培利执法犯法、枉法裁判,依仗职权、徇私情、非法操作,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背叛法律,恳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还法律尊严,还人民公平公证的法治环境。

  实名检举人:巴中市天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6786085Q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宕梁莲花小区七单元七楼二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略,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382785999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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