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广告发布费
博客:云中飞财税新干线/feizhongyun ?云中飞,原名钟必,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会计网》著名税收实务专家,《中国税网》特约撰稿人,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授课,授课内容精彩,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广告业的收入一般包括: 广告发布收入 广告制作收入 广告代理收入 具体包括代理佣金、设计制作费和特别收入等。其收入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时确认。广告业经营成本由外付成本和内付成本构成。 广告业检查重点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 广告业检查重点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 一、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把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 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对广告发布者的税收检查重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一是检查应税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准确,审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对帐单及开票情况等,检查是否存在末按规定开具发票、设立账外账或以现金或实物代替广告费,形成票外收入等隐匿收入行为的情形。 2、 隐匿收入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以广告置换实物不申报纳税 。 (1)如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设立两套账、搞账外经营 (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进而偷逃税收的行为)隐匿收入; (3)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 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 ??? 案件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检查人员于1997年2月26日开始对该公司成立到199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12月到1995年7月在为A制药厂代理广告业务过程中,先后收取广告费820,000元,其中438300元用于支付B电视台广告部媒体播放费,该公司实际取得应税收入381700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意偷逃税款。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381700元收入属于广告代理收入,应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北京某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营业税190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9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3]36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1994年12月至1995年7月营业税偷税额19085元,偷税比例100%,涉嫌犯有偷税罪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是审查各类合同、协议等条款及往来帐、资金帐情况,检查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和代垫费用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营业税对价外费用的征税非常严格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03]16号)还在执行:“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三是检查各类合同、发票、业务联系单等原始单据,与营业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审核是否存在混淆广告收入和非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其他服务业、商业销售业、建筑安装业等低税率的税目来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为什么广告公司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 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 广告业不愿意交3%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施 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便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以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如一些公司在承接某广告业务时,包括创意设计及制作工作,但记账时却故意将设计及制作收入分别核算,并按照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分别申报纳税,虽然税率相同,但却造成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 (1999年5月28日,国税函[1999]353号文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6月17日,湘地税函[1999]060号文转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市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某广告部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核实该广告部存在如问题:(一)该广告部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是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营业收入共266082.85元;(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同样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纳税,而且少申报的营业收入共148671.70元;以上两项少缴税款合计26336.92元;(三)该广告部于2006年至2008年3月份止共领购发票27本,其中建筑业仟位发票5本,服务业仟位发票12本,服务业佰位发票10本,共1350份已全部验销(其中有2本库存的服务业发票),但在被查期间已全部遗失发票存根联。 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 二、主要作案手段:该广告部的广告收入申报营业税时,通过错用税目,以“其他服务业”而不是以“广告业”申报,以至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利用征收部门对其采取定额加发票的收收管理方式,并且还趁着财务管理混乱、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遗失,令检查人员无法检查取证的情况,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费。碰巧该广告部是通过“四会市东城区天虹广告部”专门帐户进行业务结算,因此,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其业务结算帐户的往来资金,从而查出该广告部少报收入少缴税费。 三、检查方法该广告部因遗失了发票存根联和纳税资料,在无法进行下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了该广告部银行账户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核实其经营收入和应补缴税款。检查方法主要采用了核对法和分析法。 广东肇庆市地税局广告业案例分析 四、税务行政处理结果(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缴营业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5%=13304.14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5%=7433.5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根据四地税发[2000]061号文的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1%=2660.83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1%=1486.7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7%=931.2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7%=520.35元。(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304.14×3%=399.12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7433.59×3%=223.01元。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53号文的规定,追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66082.85×3%=7982.49元;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148671.70×3%=4460.15元。(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税款:26336.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771.39元。 广告业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 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 1、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2、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尚无定论。 3、而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如何界定,需要研究。 4、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 税务机关的态度是很强硬的 通通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 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业形势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 四是采取协查、延伸检查等方法,对受票方的受票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拆分合同少报收入的情形。 广告费引发的百万假发票偷税案例 周而复始的资金流向 再次回到该房地产公司,检查人员开始检查这450万元资金的往来情况,账面上显示这笔资金先后分三次通过银行打入了A广告公司账户。可是现在检查人员已经知道A广告公司根本不存在,银行怎么会把钱转出去的呢?这笔资金的真正流向在何方呢? 于是,检查人员来到银行进行调查,找出此房产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根一一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的三笔资金中有两笔200多万分别转向该公司的两个客户,有45万转向某经营部,而并非转给A广告公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检查人员再将从该公司取得的银行支票客户存根联与银行支票进行对比,两张单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竟然不一致!造假的戏法又上演了一次!公司的负责人对其造假偷税的行为供认不讳: 450万资金中有两笔分别200多万是转给其客户的,然后其客户将资金转回;还有45万是支付给代开发票的经办人的,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检查合同、协议、收入明细账等,确认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结转收入。 二是检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低层次) 二、对广告代理者的税收检查? 3.检查扣除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 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到底是哪个广告发布者支付的? 国税外函[1996]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1996年5月1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86号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03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指的是: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向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 只能减广告发布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思考:媒体、载体包不包括互联网?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享受税基式减免抵减税基的只有广告代理业,其扣除的范围只限于支付给为其发布广告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如果是支付给这些单位的制作费、管理费等非广告发布费,或者支付的虽是广告发布费却是支付给上述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都是不能抵减税基的,必须按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06??? 国税函[2008]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北京地税局对总局的回复不太满意 不论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 都要广告业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一是通过抽查发票检查是否存在任意扩大可抵扣范围,比如将占地费、管理费、广告制作费等不属于广告发布费范畴的费用直接冲减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相关税费。 1、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可以差额纳税 广告业涉税乱象暴露税法漏洞 税收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如税务部门在对某广告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广告公司主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在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三条路段上的广告经营业务承揽权,需支付对方3174.3万元的占地费和管理费。根据规定,占地费和管理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不应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该公司却将支出的占地费和管理费、甚至将支出的广告制作费1261万元直接冲减了当期广告代理收入,造成巨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流失。 2、一次性支付“广告经营权费”不可以差额纳税 2008年前,某广告公司主要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的广告业务。近年来,该公司先后与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多家公交公司签订公交车车身媒体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次性支付“广告权费”,并在获得相应媒体发布权的情况下,对外承揽广告,取得经营收入。 在财务核算上,该公司以按照规定只适用于广告代理行为的“以取得的广告收入抵减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税收政策为由,以取得的广告经营收入抵减其付给上述公交公司或公交广告公司的“广告权费”(均取得广告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公司认为,公司的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整体媒体代理行为,是将零星的广告代理业务“化零为整”的一种形式。为保证广告质量,公司委托其他广告公司制作广告,与绝大多数的客户签订制作合同(实际也是代理制作合同),而且在向客户收取制作费后,将90%以上的收入转给制作公司,所以这种经营形式在性质上是广告代理行为,应适用“以取得的广告收入抵减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税收政策。 税务机关认为,该广告公司先通过合同买断媒体经营权,然后承揽广告进行发布,这与代理公司先招揽客户,再根据客户要求与媒体协调进行发布的方式有明显区别,应认定该行为是租赁媒体进行广告发布,而不是受委托进行广告代理,因此不应该适用代理行为的差额纳税政策。 税务机关通过对该广告公司相关媒体合同的审核发现,合同中有明确的“乙方(北京某广告公司)独家享有甲方辖区内营运车辆广告媒体合法使用权”、“乙方有权依法向中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每辆车车身外部全部位置进行广告发布”、“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权费”等字样,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同时通过调查认定,公交公司并无广告发布资质,该广告公司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应定性为广告租赁,而不是广告代理。 因此,该广告公司将与广告代理商一起向客户收取的“广告制作费”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是不符合规定的。 国税函[2008]660号 不考虑对方有没有广告发布经营资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06??? 国税函[2008]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二是检查作为扣除项目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 (不管有没有广告发布经营资质) (2)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3)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 穗地税函【2010】10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指引的通知 27.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广州,广告业负数 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二、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 (一)扣除的管理。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⑴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时,在确定实现收入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计税营业额。 ⑵纳税人从事会展业业务时,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⑶纳税人从事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和会展业以外的差额征税业务时,按同一纳税期内同类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当期计算的计税营业额为负数,可以在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二)凭证的管理。 1.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2.“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⑴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⑵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⑶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 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应将扣除项目中的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清楚,凡划分不清楚的,一律不得扣除。(四)符合第一条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须按纳税期编制《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见附表),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思考: A公司2011年1月份收入100万,3月份取得发布发票费用80万。它的1月营业税额是 是100? 还是100-80=20? 三是检查营业成本是否采取每月预估、年末调整的方式,由此造成各期营业税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广告公司虚列广告发布费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 某广告有限公司G市分公司是国内大型合资广告公司,总公司设在北京。该分公司于1992年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及有关的咨询服务,产品的造型及包装设计等业务。2004年5月,稽查局对该分公司2002年至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核查了该分公司的广告业务收支会计处理账务,结果在该分公司的代理广告业务的财务处理中,发现了两种情形: 一是采取“即时抵扣”办法来核算抵扣广告发布费用(即在计算广告代理应税收入时,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将其余额作为该分公司的广告代理应税收入),向媒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却用白条列支; 二是采取预提广告成本的手法,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 按税法规定,计算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并且必须有合法凭证才允许扣除,未取得合法凭证不能扣除。据此,检查人员特别注意对扣除的发布费凭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当询问财务人员有无取得广告发布者的合法凭证时,财务人员支支吾吾,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更大的怀疑。检查人员要求其限期提供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凭证却逾期未能提供。经再三盘问,财务人员只好承认无法取得合法凭证,账上所反映的发布费有的是估算列支,有的是虚列的违法事实;同时还初步查证了该公司印花税申报所存在的问题,基本印证了检查前的疑点分析。 检查人员根据初步检查发现的问题,决定以该分公司已抵扣的广告发布费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进行抵扣的费用逐笔审核,抽取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经过细心查对,该分公司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以估算数额用白条列支广告发布费及虚列广告成本的情况终于水落石出。该分公司广告发布费中有4955万元未取得合法的支付凭证,但却申报扣减营业税计税收入;预提广告成本,虚列广告发布费,减少应税广告收入12,50万元。 另外核实了该分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违法事实。该分公司签订广告合同总额达8261万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定性、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规定,向该分公司追缴营业税310万元、印花税41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偷缴营业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5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少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万元。 四是通过网上比对、委托协查的方式对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问题描述: 客户需要广告业发票,虚开给他,然后利用关联企业获得虚开发票、或者直接买假发票抵扣,进行差额纳税。 理论上的操作模式: A公司可以设B、C等关联公司(隐蔽性) A: A的客户需要广告业发票, A虚开给他;然后B虚开给A, A差额纳税。 B : B虚开给A,本来要全额要交税,于是C虚开给B, B差额纳税。 C:最后买假发票抵扣,进行差额纳税。 虚开发票是死路一条 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XX广告公司系广告代理公司,是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该公司账簿上“营业收入”科目记载的2009年广告收入3900万元,成本费用科目记载支付可作为抵减项目的广告发布费3750万元,按收取的广告费减去发布费后的余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稽查时,发现其在营业收入、营业额抵减项目,印花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下:? 1、经过对XX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发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是每周在某报纸《房产广角》专版登载半个版面的广告,全年52周共计广告费156万元,在XX广告公司的营业收入中也是记载收取了这家房地产公司广告费156万元,照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检查人员记得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很炫目,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房产交易会期间,每天都可以看到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而不仅仅是每周一次广告。? 检查人员分别对这家房地产公司和发布广告的报社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支付给XX广告公司的广告费是260万元,经对相关发票进行比对,156万元的发票确系该广告代理公司领购的发票,但是另外104万元的发票系假发票。同时,报社的相关登记也证实,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该报纸发布的广告次数是66次,对应的发布费是232万元。仅此一项,该公司隐匿营业收入104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2、XX广告公司作为某报社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者,业务量也算是不错的了,照说其支付发布费的对象应该只有某报社,从该公司账簿、凭证中记载的情况看,除了某报社以外,还有其他广告公司开来353万元发票作为发布费抵减了营业额。经比对和调查,这些发票确系其他三家广告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真实发票,但是内容都分别存在问题:? (1)甲广告公司开来的270万元发票,系为XX广告公司设计、制作部分广告的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 (2)XX广告公司承接了一项户外广告,向乙广告公司支付了场地费20万元,乙广告公司应XX广告公司的要求在开具发票时将场地费开成广告费。? (3)丙广告公司系实行定税征收的纳税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票面金额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为XX广告公司虚开了63万元广告费发票。? XX广告公司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了上述353万元营业额,虽有正式发票入账,但因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减营业额的条件,从而少报营业额353万元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3、在12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抵减的发布费中有75万元没有发票,只有一张说明:预计需要再支付75万元发布费给某报社,因时间关系报社尚未开具来发票,暂以“预提费用”的形式做账。? 财税[2003]16号文件虽然规定广告代理公司是以抵减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在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的情况下扣除该75万元发布费是不允许的,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4、经检查,XX广告公司在缴纳印花税时是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即以广告收入抵减了发布费后的余额来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另外,与几家单位签订的只有单期广告价格、年底根据实发广告期数再结算广告费的无金额框架合同,在年底共结算广告费735万元,但未补缴印花税票。?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业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应按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签订的广告合同全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该公司仅按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少缴了印花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98]02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该公司签订的无金额的框架合同,在年底结算广告费735万元后,未补贴印花税票,少缴了印花税。? 河南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七、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二、成本费用的扣除 (二)工资薪金 1、条例第34条 (1)发生:按规定支付(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 不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提1万发3千) 应付工资(或叫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 贷方发生数=计提数,借方发生数=实际发放数 思考:12月份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里面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注意实际发放的概念,不等同于实际发生。2009年12月的工资如在2010年1月发放,不能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即2010年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很重要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的比较 工资薪金: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什么?仅包括第(1)项 职工薪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2、任职或雇佣关系的确定 (1)任职:法人代表 (2)雇佣关系条件 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发布,于5月1日起施行。 总局28号公告解决了税、企、个人三方之间长期存在的三大争议问题: 一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争议问题。 明确了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二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代付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与企业支出定性争议问题 明确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是雇员所得,应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解决了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前扣除争议 明确了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符合工资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只有这种计算方法和结果是正确的,也是税务机关认可的。 试举一例说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 基本情况:某企业职工王某,2010年度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2010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 一、该公司对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查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2000÷12=1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为25 2.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10%-25=1175元 因此,2010年12月该公司应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1175元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该公司为王某负担全年一次性奖的个人所得税1000元,其余在支付奖金时向张某扣缴。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12000+1000=13000元 2.查找税率及速算扣扣除数 13000÷12=1083.33,适用税率为10%和速算扣除数为25。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3000×10%-25=1275元 王某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1275-1000=275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275元,其中,公司为王某负担1000元,公司向王某扣缴275元。 三、该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承诺为王某负担30%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000÷12=1000,适用税率A为10%和速算扣除数A为25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12000-25×30%)÷(1-10%×30%)=12363.40元 (二)计算应纳税额 1. 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2363.40÷12=1030.28,对应的适用税率B为10%和速算扣除数B为2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12363.40×10%-25=1211.34元 该公司应承担王某30%部分税额为:1211.34×30%=363.40元? 王某实际缴纳税额=1211.34×70%=847.94元 因此,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211.34元,其中,公司为张某负担363.40元,公司向王某扣缴847.94元。 (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1.条例第35条 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免个)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2006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 元,珠劳社〔2007〕71号 ,不建议多缴 (2)基本医疗保险:(免个) 工资总额的6%(单位),2%(个人) (3)工伤保险 (4) 生育保险(新免个) (5)失业保险:(免个) (6)补充养老保险:工资总额4%,财税【2001】9号,财企[2008]34 (7)补充医疗保险: 注意:企业不得重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依据:财税【2001】9号、国发【1998】44号、 国税发【2003】45号、国发【2000】42号、财税〔2009〕27号 企业年金?企业为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只是提取了未实际支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财企〔2008〕34号文件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省没有),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 新法没有提到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问题,初步认为,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 思考:把境外社会保险费变通为工资薪金收入不就可以扣除了吗?(案例)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万 贷:银行存款 38万 变为: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万 贷:应付工资 38万 国税发[1998]101号有效吗? 国税发[1998]101号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结论:把境外社会保险费变通为工资薪金收入虽然可以税前扣除,但境外社会保险费本来可以免税的,就会多缴个人所得税,得罪外籍领导. 为什么不干脆就说作废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一共就三条,第三条是:“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有不同的,一律停止执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作废了泥? 住房公积金以前是避税港 5、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35条: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建金管【2005】5号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财税[2006]10号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港 珠劳社〔2007〕71号 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启用下列相关数据: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81元 ,安全港 (单位)1981*3(5943)*12% + (个人)1981*3(5943)*12% 713.16+713.16=1423.32 单位和个人是分开算的,任何一个超了都交税 住房公积金超标的种类 (1)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2)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或个人之一缴存比例超过上限 (3)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4)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缴存比例未超过上限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比较复杂 (四)借款费用 1、条例第37条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借款费用,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可以在本期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理解: 是指基准利率,包括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包括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作废,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标明全文失效) 人民银行在2004年10月29日取消了浮动利率的 (银发[2004]251号) 云中飞认为:对上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问题,肯定包括浮动利率,只要银行有这个利率水平,从宽掌握 注意不能超过:解读民法与金融监管规定 处理,即4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3、资本化的起点和终点的确认问题? 资本化的起点——税法规定不明确 资本化的终点——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理解: 在竣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竣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扣除。类似原来房地产。如:大型船舶、飞机、房地产等。 会计的资本化终点是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会计的资本化更早结束。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是什么意思? 4、资本弱化:主要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券性资本比重大大超过权益性资本的比重。 财税[2008]121号:反资本弱化 ?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只需要符合条件之一 ) “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 两公婆闹离婚 老公:你到底要怎样才答应和离婚? 老婆:除了这套房子外,你要给我100万现金 你认为老婆的真实意思是: A :只要100万现金. B:这套房子和100万现金都要。 4、境外发票(理论上,实际上很少) 企业支付给境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营业税细则第19条 青地税函【2010】2号在回答关于“内资企业用人民币购美元按照协议支付给外方的佣金, 无法取得发票,只有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购汇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的提问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没有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凭据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则其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次年取得发票当年是否可以扣除各地的规定,打开重点讲 5、发票的入账时间,尽量在当年取得 (1)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入帐,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但不能作为偷税处理。 (2)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当年入帐。 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国税发【1997】191号 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5月31日),计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中的项目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 思考: 汇算清缴期满后又取得发票的,究竟扣除在那个年度? 财务专用章不能再盖了,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6、发票的印章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无章或其他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公章均属于无效发票。 7、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 8、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8】417号 注意:只是营业税的规定 9、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10、注意: 合同、协议只是证明业务的发生,但并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例如不能用建安合同,必须要建安发票; 例如银行借款利息,以利息单和借款合同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自然人借款国税函〔2009〕777号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缴纳营业税 ? 注意:税务局可能说没有发生,不能扣除。 假如:某个人贷款给企业,合同规定3年后还本付息。那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4条规定规定“条例第12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这样取得利息一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年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是跟着营业税走的,因此第1年和第2年借款方是取得不了发票的,然而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第一年和第二年应当允许扣除利息。 但是,必须要实际借了钱,证明实际发生了借款行为 必须有分录配合,企业要银行对帐单,借款人做笔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不能是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付款 11 手写发票基本上是假发票 机打发票当然也有假发票手机短信查询问 定额发票广东已经取消 2008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 国税发[2008]128号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对纳税人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进行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从2011年1月1日起, 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严格控制手工发票。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要逐步缩小手工发票使用量或取消手工发票。(广东已经取消)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经营额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引导其使用机打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的安排,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将在2009年底前启动,2010年为实施和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强调,仍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也可继续保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粤地税发〔2010〕81号 关于印发2010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 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要求为指引,以公安与地税部门联合执法办公室为平台,以加强检查、从严处罚为手段,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严肃整治假发票“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 三、检查对象 (一)重点检查行业:1.房地产与建筑安装;2.餐饮娱乐;3.金融保险;4.交通运输。 12、虚开(建筑业)发票 思考: 有发票(形式)就可以税前扣除吗? 没有业务,虚开服务业、建筑业发票, 交营业税,抵减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 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差价。 这就是著名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 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属于偷税。 虚开建筑业发票不可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42号 要对被查企业列支成本费用的票据进行重点核对,单张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票据必须全部进行核查 现场讲解: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务机关如何判断虚开建筑业发票? 虚列建筑成本的检查方法 “三价对比”方法。三价即预算价、结算价、计入成本价 案例: 真票虚开北京一房地产公司涉嫌虚增1亿成本逃税2577万 ,工程造价约定为2.3亿元 ,最后的工程总结算金额只有1.3亿元 ,但开具发票总额为人民币2.3亿元 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 另外,税务机关还会看营业范围如果营业执照没有咨询业务, 你就不能开咨询发票。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近日消息:本次人大常委会拟定对《刑法》进行修订,增设 虚开普通发票罪草案还增加规定,将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虚开普通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3、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 (1)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这个处理方法还是比较人性化的,避免二次开票,增加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14、自己单位开的发票能在自己单位报销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内部部门领用本单位商品以出库单为原始凭证即可。 15.评估报告 《公司法》第27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交易价格。 总结: 接受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可以依据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703号)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给予了否定。批复指出,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如果已经视同销售了,就可以按 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十一) 问:企业初始经营投入的评估入账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2、合法性原则 是企业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超限额支出不得扣除。第二非法支出不得扣除。比如回扣,贿赂支出都不得扣除 . 刘垒观点:税法所说的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前扣除要合法.税法没有对收入说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不合法的收入都要交税.税收不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一律纳税。 3、合理性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4、相关性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国税函【2008】159号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5、权责发生制原则 ①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查真实性 例:某企业2009年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借: 管理费用 20万 贷:应付账款—XX事务所 20万。 附件:有合同,有发票。 2010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税务处理决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 请思考: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已经发生—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利息) 尚未发生—预计负债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规定 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 ①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条例》第35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④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惠及当期和以后几个期间,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的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这是关于扣除的六大原则。 国税函[2008]264号税法原理是:因为汇兑损益是企业持有外币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根据资产历史成本原则,汇兑损益可以纳税调减。 案例:2007年7月1日企业借入美元100元,汇率为8:1;2007年12月31日汇率为7:1, 会计上借入时:借:银行存款 800 贷:短期借款 800 期末时,人民币升值产生汇兑损益 借:短期借款 100 贷:汇兑损益 100 如此汇兑损益是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会计上确认利润100元,税法上根据历史成本原则不确认。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须纳税调减100元。 2008年1月1日时,企业归还美元100元,汇率为7:1 会计:借:短期借款 700 贷:银行存款 700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纳税调增100元。 这是因为企业借入时人民币为800元,实际归还700元。按历史成本计量原则来讲,产生汇兑损益100元。会计上未确认元损益,税法须确认100元收益。 《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规定可知: 2008年1月1日前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已作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最后: 2008年以后新产生的汇兑损益尽管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仍需纳税。 会计与税法相一致。 无纳税调整。 成本费用的扣除 新法第八条 : 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原则,是税前扣除的根.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新法及条例“发生”的理解 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理解: 1、首先“发生” 是属于“权责发生制” 的“发生” ,但是权责发生制首先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就要求是实际支付. 具体如何判定“实际发生”的支出? 1、已现金支付的支出;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法律上已构成本企业债务的支出(会计科目一般为应付款项)与“实际发生”的支出相对应的是预提费用。预提费用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法律上未构成本企业现实债务的费用或支出。按照合同要求、以本年销售额计提的返利,若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则应是预提费用;若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已到,则应认定为实际发生的支出。一般而言(不包括特殊情况),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费用2、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3、取得合法凭证: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合同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实际发生时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需预提。 会计处理: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款项科目 一、税前扣除的六大原则。 1、实际发生原则(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其实是作为税前扣除首要原则,真实性原则不符合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往下继续判断是否符合其他原则了。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实际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判断真实性时应该是由纳税人负责举证,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发生的适当凭据。这里的适当凭据是什么呢?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的文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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