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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同意。
王×× 200×年4月30日
审核意见
? 拟同意,请王局长批示。
郝×× 200×年4月30日
呈请立案报告书
蔡××被杀案,刘××于200×年4月30日报案,经审查,蔡××被他人加害的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应当立案侦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据报案人刘××讲,甘谷胡同4号是其同事王××的住房,因空闲于200×年3月出租给一四川籍女子居住。200×年4月25日以来房内不明飘出臭味,到30日已臭得呛人,加之多日无人往来,刘××甚觉蹊跷,便于30日中午1时从窗户缝隙向内观望,发现床上有一具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经勘查,甘谷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8户居民,4号房间位于胡同最里侧。房门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15平方米,靠东南角窗下双人床上有一女尸面部朝上,盖着被子。揭开被子发现全身赤裸,已中度腐烂。
经访问房主和邻居得知,死者叫蔡××,26岁,四川省德阳市人,200×年3月来此租住。蔡××与邻居很少交往,平日多上午休息,下午外出,晚上回归,打扮入时,偶带陌生男子同居,邻居最后与蔡××见面是4月20日下午。
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系窒息而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蔡××之死系被他人加害,应当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且案件发生地属我刑侦大队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蔡××被杀案立案侦查。
妥否,请批示。
刑侦支队八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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