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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论文 作为当下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具经济分析方法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研究当中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成本利益”理论及边际理论上贯穿于对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几个方面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意识到其应用前提是建立在将社会个体假定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础上因此正确界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和实现途径是当下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重中之重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
2、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
3、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
4、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
5、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
6、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
7、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
8、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
9、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
10、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
11、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
12、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
13、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
14、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
15、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