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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號文释义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探讨与交流材料
铁路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探讨与交流材料 ---- 铁路定额所宣贯资料 一、修订的背景及参考资料 (一)修订的背景 本办法(113号文)修订前的概算编制办法是1998年颁布的“115号文”(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它是对《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1991]36号)的全面修订。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九十年代中期,物价上涨严重,全国的工资也在上涨,因此,铁路工程概算“三超”现象十分严重。为适应当时的市场形势,铁道部紧急发布了《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铁建[1997]55号),“55号文”缓解了当时铁路工程概算不足的矛盾,“55号文”的发布,是建立在对“36号文”修订的调查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的,又经过了大量的工作,贯彻了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若干规定》的通知”,纳入了国家和铁道部发布的一些重要文件,并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36号文”。“115号文”同“36号文”相比,投资约增加10~13%。 “115号文”发布实施后,建设管理司便要求定额所深入建设一线,开展调研工作,了解 “115号文”的实施情况,收集反馈信息,掌握铁路建设市场的动向,以便积累大量翔实的基础资料,为铁路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也就是说,一旦铁路建设市场发生了变化,工程招投标价格与设计概算相差较大时,就可以很快地拿出调整和解决的方案,真正实现动态管理,能够更加合理地控制工程投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施工企业脱钩改制的顺利实施,建筑市场业已形成并逐渐规范,铁路招投标工作也日趋规范,施工承包单位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另外,铁路施工企业机构精简,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施工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使施工管理成本大大降低。这些原因直接体现出铁路工程的合同价格与概算价格的差异,这个差异大概在15%~20%左右。合同价格是市场形成的,基本上能体现工程的实际造价,这就需要我们来进行动态管理。因此,考虑到“115号文”及新一轮定额全面修订的工作量很大,需要一定时限才能完成,根据铁路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和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在过去几年调查研究而掌握的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铁路工程定额的编制情况,对“115号文”及现行概预算定额进行了调整,部于2003年5月份下发了“42号文”。 “42号文”采取乘系数的暂行措施对定额和“115号文”的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作为一个临时的过渡措施来控制工程造价是可行的。但从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完整性来看,仍然要求新一轮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尽快修订完成。因此,部下达了修订“115号文”的任务。 就在部下达修订任务的时候,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通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206号文”。正好可以在修订过程中贯彻“206号文”。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及主要参考资料 1. 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是全国各地方、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所有的概算编制办法修订必须依据的文件。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3.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是国家对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必须依据的文件,其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94号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定义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724号文”对该定义进行了更正,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标准不变。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5.《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 6.《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 7.《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这是制定铁路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 8.《关于发布〈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11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3]127号)。 这是制定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项费用标准的依据之一。 9.《关于调整青藏铁路格拉段高原地区施工定额增加幅度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306号)。 10.《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 11.《关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列入概算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96号)。 12.其他部委及地方的概(预)算编制办法等。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办法名称及篇目组成 近年来,铁路建设势头迅猛,投资巨大,如何确定和控制建设投资,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起着关键的作用。新编制办法是根据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结合铁路行业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制订的费用组成及费率,其主要目的就是使国家和政府能够对铁路工程投资做到更加合理地确定和更加有效地控制。目前部大力推行施工图招标,使得施工图设计成为了一个完整的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的质量不但要审核,施工图设计的投资也要审核,因此本次修订将编制办法中规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改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报建设单位审核,这样做,利于工程投资的控制,利于指导工程招投标。同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更名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增加了有关施工图预算的规定。 考虑到使用者的习惯,篇目组成尽量维持“115号文”的规定。篇目组成如下: 1.总则 2.编制方法 3.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 4.其他编制规定 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附表:概(预)算表格 (二)总则 主要阐述制定编制办法的目的、编制办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新编制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适用于全部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大中型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及地方铁路。新办法的实施,统一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避免了过去几种办法并行,设计采用混乱的做法。(如某提速改造项目,为了达到限额设计的要求,枢纽工程采用54号文编制,正线工程采用115号文编制,其实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性质,应该全线采用115号文编制;再比如,现在个别项目明明应该用42号文编制,可是由于种种原因,采用了地方铁路编制办法编制;再比如,某些客运专线铁路,不论采用何种定额,不论有何种特点,一律采用未经批复的京沪暂规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由于编制办法的不统一造成的,因此本次修订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统一了概算编制的依据,希望以后不会出现编制办法混用的现象。 多强调一句,新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那么大家在执行新办法时就不应随意改变其规定内容,过去的那种随意不计人工费价差、不按规定定额乘系数等情况不应再出现。 新办法的“总则”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就是“1.0.4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在当前铁路建设形势下,这十六字方针至关重要,是我们做好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 (三)编制方法 1.编制范围 概(预)算仍分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为了与多数人的习惯叫法一致,将“115号文”中的“个别概算”修订为“单项概(预)算”;在总概算的编制范围中,除区段站外,增加了编组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的规定,同时为了适应投资控制及招投标的需要,增加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实际需要划分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的规定;为了简化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将“115号文”个别概算的编制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其他直接费、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价差、计划利润、税金)修订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较“115号文”也有变化,如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的隧道由3000m以上修订为4000m以上,站房由1500人以上修订为3000人及以上。隧道的修订主要是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现行的隧道预算定额相适应,现行隧道预算定额的正洞内开挖、出碴运输、混凝土运输、通风及管线路等与隧长相关的项目,按隧长≤1000m、≤2000m、≤3000m、≤4000m编制,当隧长>4000m时,就要以隧长≤4000m定额为基础,与隧长>4000m增加定额叠加使用,也就是说≤4000m的隧道已经是很普通的了,从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等方面来讲不属于重难点工程(多线隧道、地质复杂的隧道除外),不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因此将隧道的单编单项概预算单元由3000m以上修订为4000m以上,站房修订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目前3000人以内的站房很普通,从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管理等方面来讲不属于重难点工程,不需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 2.定额的采用 在“11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要求“站后”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也采用预算定额,但是考虑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周期比较紧,“站后”专业的设计深度较难达到使用预算定额的程度,因此增加一个“可”字,即“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就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概算定额。 3.章节划分及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 (1)章节划分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综合概(预)算章节表进行修订。章的划分仍维持“115号文”的规定,共分十六章,其中第六章“通信及信号”改为“通信、信号及信息”,增加了第17节信息;取消了第十一章中第27节“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这样一共有33节。将第27节“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列入十一章“生产准备费”项下;将九章第23节“站场建筑设备”更名为“站场”;将十一章中的“土地征用、拆迁建筑物手续费”列入一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下,费用名称不变。 (2)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 前面介绍特点时讲过,新办法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并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概预算项目费用组成进行了修订,见新编制办法表1。 概预算费用仍由静态投资、动态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组成,其中只有静态投资的费用组成发生了变化。静态投资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组成,从费用组成来看,发生变化的有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其他费。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 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新编制办法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以及水利、水电等行业的费用项目划分情况,充分考虑到施工企业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了费用项目组成及划分。 之前,几次提到了206号文,那么206号文规定的费用项目组成与过去的费用项目组成有哪些变化呢?206号文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原来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调整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简单地看,206号文是将直接费和直接工程费概念互换,其实这两项费用的组成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小型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合并为间接费,并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增加了一项规费,在规费中列出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费用;将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本次修订总体上是按照206号文的规定执行,但是在个别地方与206号文的规定略有不同,因为206号文主要是针对地方项目制订的,其有些规定与铁路现行定额及铁路建设管理制度相矛盾、不配套,如:206号文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这不适合铁路建设管理的需要,如果仅仅对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放入材料费是可行的,但如果对构筑物的检验试验费也列入材料费则是不可行的,因为构筑物是由多项材料和构件组成的,不利于材料费的确定,因此本次修订将检验试验费列入了施工措施费中;再如206号文将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列入措施费中,这些费用从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角度看,列入措施费中是可以的,但是从概算编制角度看,这些费用无法用费率形式计算,我们的这些费用都含在定额中,或以定额的形式体现,因此本次修订中,措施费不含以上费用。 ②其他费 纳入近年来铁道部颁布的单项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列入的费用内容。 铁道部新提出了铁路工程定额和计价标准管理的总体思路,即“编制办法相对稳定,工程定额动态管理,价格信息及时发布,前期后期有机衔接”,所谓“编制办法相对稳定”是指新编制办法的费用组成及相关计费标准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也就是将修订周期延长。这就要求,在本次编制办法的修订中,要将已经发生的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纳入,这些费用,有些项目可能会发生,有些项目可能不会发生,发生的就要计列,不发生的可不计列,不要求每个项目每项费用都要计列。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纳入了近年来国家和铁道部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列入的费用内容,如在本章费用中,列入了五险一金的内容,在十一章其他费中,列入了建设项目前期发生的一些费用(项目筹融资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与评估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与评估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估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压覆矿藏评估费、文物保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费用),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增加了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购建费、除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费外,又增加了招投标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监理与咨询费,增加了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保护专项监理费、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等;为防止今后出现政策性的费用而无处计列的情况发生,在十一章中增加了一项费用“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经铁道部批准或国家、相关部委及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应纳入设计概(预)算的费用,这个活口应该是非常有用的,也是保持编制办法相对稳定的一个方法。根据目前铁路建设的具体情况,修订后的其他费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计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和其他组成。 4.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 调整了单项概算计算程序 “115号文”大部分工程类别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基数是直接费与其他直接费之和,由于材料费和运杂费参与计算,造成相同项目当采用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品种或运杂费的差异较大时,相关费用的水平引起不合理的偏差;对不同的项目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相同项目方面,尤其对客运专线铁路来讲,其新材料层出不穷,许多材料如钢轨、道岔等的价格高得出奇,以这样的价格参与取费,计算出的其他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等势必要比按普通钢轨、道岔价格计算出的费用高很多,有的达10倍以上,实际上从施工管理上讲,不应有那么大的差别;运杂费参与取费则更是不合理的,在秦沈线铺道岔,铺山海关桥梁厂的和铺宝鸡桥梁厂的,就会有费用差别。同样的道岔,其管理费等不应有差别,就是因为运杂费参与了计算,才造成费用差别。可能有人会说“42号文”运杂费不是已经不做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了吗?“42号文”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过度文件,它并没有因为运杂费不参与取费而相应增大各项费用的费率。也就是说,“42号文”在这个地方的处理上是不完善的;不同项目方面,这里仍然以铺轨工程为例,记得有位专家曾经说过,干铺轨工程的施工单位,不用干活,仅是把轨料买来一放,就已经拿到90%左右的管理费和利润了,尽管“115号文”中的差别费率,轨道的要比其他工程的略低些,但那一点幅度差根本掩饰不了材料费参与取费的弊端。因此本次修订彻底将各类工程的各项费用(税金除外)的取费基数定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机械使用费之和,对其相应的计算程序进行调整,对相应的费率进行调整,使单项概算计算简捷,且更趋合理。详细计算程序见新编制办法表2。需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填料费纳入到计算程序中,按设计数量和购买价计算,这个购买价应包括采购及保管费用。 (四)费用内容及费用标准 1.人工费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都已脱钩改制,执行企业工资制,生产工人的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确定,与“115号文”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有很大差别。本次对人工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1)人工费的组成。综合工费由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组成。 基本工资,由于企业自己制订本企业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因此,不同施工企业,其基本工资是不同的。该部分内容是在对各企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制订的,制订时已经考虑了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因素。 由于目前各施工单位,只要有资质,就可以承担既有铁路改造工程和新建铁路工程的施工任务,因此取消营业铁路施工津贴和新建铁路流动施工津贴的区分,参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保留流动施工津贴。隧道津贴也取消新建隧道和改建隧道的区分。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及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内容不变。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将“115号文”中包含的医药费基金列入间接费中,作为规费的一项内容“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综合工费标准分档。结合当前的用工制度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工程类别的技术含量进行分析,将不同工程类别的工资标准分为如下四档: ①Ⅰ类工:路基,小桥涵,房屋,给排水、站场(不包括旅客地道、天桥)等的建筑工程,取弃土(石)场处理,临时工程 ②Ⅱ类工:特大桥、大桥、中桥(包括旅客地道、天桥),轨道,机务、车辆、动车等的建筑工程 ③Ⅲ类工:隧道、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④Ⅳ类工: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 需注意:雨棚工程的人工费标准同天桥;工务、其他建筑及设备的人工费采用Ⅱ类工标准;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是指确需短途接运的特殊情况下(如既有线施工沿线路运输或跨越股道运输以及受地形条件限制汽车进不去的情况下),需要采用单轮车、双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轨道平车等运输工具在有效的运输距离(经济运距)内发生的接运,通常这部分运输费用要按照《铁路工程基本定额》的有关内容计算,当套用《铁路工程基本定额》的隧道外一般工程运输定额时,其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Ⅳ类工仅与《铁路运营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工程预算定额》(铁建设[2002]44号)第一章(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安装调试)、第二章(网络设备安装调试)中的定额配套使用,既电算代号为11的定额人工可采用Ⅳ类工标准,其他定额不能采用。 (3)综合工费的标准。只公布了不同工程类别的综合工费标准,此综合工费标准仅作为编制设计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目前,反映人工费标准偏低的信息有很多,包括人大代表也在反映,这不仅是铁路行业的问题,其他行业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该问题也引起了建设部的重视,我们也正积极地进行调查研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解决的办法。 (4)取消“115号文”的工资分区,采用统一的综合工费标准,特殊地区的津贴、补贴按人工费价差计列。增加了“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综合工费标准”的规定。 2.材料费 “115号文”中依据材料供应方式对材料进行的分类和对材料费计取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因此,本次对材料费进行如下几方面的修订: (1)材料的分类。不再按供应方式对材料进行分类。“115号文”将材料按不同供应方式分为外来料与当地料,外来料是指由材料供应部门供应的材料,当地料是指不属于材料供应部门供应范围,而由施工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开采或制作的地方材料。这显然与目前工程项目中材料采购的方式相矛盾,目前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大宗材料均由施工单位或业主进行招标采购,没有专门的材料供应部门供应,专门的材料供应部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鉴于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外来料与当地料的划分。 (2)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115号文”时,材料预算价格由综合出厂价加综合业务费提成组成。综合出厂价是根据有关厂家提供的出厂价格和各施工企业物资部门填报的铁路工程在建大中型项目实际进料价格,结合有关价格信息综合取定。综合业务费提成分为直接业务费提成和间接业务费提成,直接业务费提成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施工组织所拟定的材料厂、供料基地或供料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途耗等;间接业务费提成是指材料采购、供销、保管及其有关的费用等。 本次修订,考虑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其他行业接轨,将部分主要材料的价格放开,因此,取消综合业务费提成的概念,将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内容修订为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不管组成名称怎么变,材料预算价格的数值是不会变的,不会因为名称的改变而漏掉或多出某项组成费用。实际上材料原价就相当于综合出厂价,运杂费相当于直接业务费提成加材料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至工地的运费之和,采购及保管费相当于间接业务费提成加材料管理费和运输损耗费之和。 ①材料原价。材料原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②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 ③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上述公式以及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的概念非常完善地显示了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和计算方法,适用于任何工程、任何材料,但是怎样确定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呢?看似简单,其实在市场经济的物资流通条件下,十分复杂,不同的材料、不同的地域,其确定方法、内涵都大不相同。本次修订将材料分为三类来确定其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 第一类:即所谓的主要材料,包括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这类材料属于价格放开材料,新编制办法表4给出了这些放开材料的品类和电算代号。所谓“价格放开”,就是指这类材料(砖、瓦、砂、石、石灰等除外,即“115号文”的当地料,这类材料的价格一直是放开的)不再采用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价差,而是采用当时当地的价格来调整价差。在编制概预算时,这类材料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现行的是铁建设[2006]129号),编制期价格由设计单位根据实地调查分析采用,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第二类:即施工机械用的汽油、柴油,这类材料,在“115号文”时,既不属于当地料类的“放开材料”,也不属于水泥、钢材类的由价差系数调整价差的外来料,这类材料的价差是按照铁道部发布材料价差系数时所公布的六大区的汽油、柴油价格进行调差的,属于特殊材料。本次修订彻底将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的价格放开。编制概预算时,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建设[2006]129号《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由设计单位根据实地调查分析采用,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 第三类:即除上述材料外的其他材料,相对而言,可称之为辅助材料。这类材料品类繁多,费用比重较低(占总材料费的10%左右),为简单处理这类材料,本次修订仍采用部颁材料系数调整其价差。编制概预算时,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建设[2006]129号《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其编制期与基期的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计算基数应为不包含放开的主要材料的基期辅助材料费。 上述三类材料,都提到了在编制概预算时,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建设[2006]129号《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材料基期价格的组成。同预算价格一样,材料基期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费用仅代表某一年度的价格水平,如“129号文”代表2005年度的价格水平,以其为基础可以测算今后若干年度的材料价差系数。 材料原价均指材料的综合出厂价格,综合出厂价是指交货地点厂销或集中采购的价格,交货地点指生产厂家或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等。 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来源地就是指交货地点,即生产厂家或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等。水泥、木材、钢材等第一类材料,基期价格中不含运杂费,编制概预算时需单独计列;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等第二类材料与第三类材料,基期价格中包含了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编制概预算时不需单独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水泥、木材、钢材等第一类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分两部分计列,一部分以此类材料的材料原价为基数计取的,含在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中,另一部分以此类材料的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列入此类材料的运杂费中,即第一类材料在编制运杂费时,还要计算一部分采购及保管费;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等第二类材料与第三类材料,含有全部的采购及保管费,编制概算时不需单独计算。 以上谈了材料基期价格的确定,下面谈谈编制期价格的确定: 水泥、木材、钢材等第一类材料的编制期价格,由设计单位通过现场和厂家调查等渠道收集市场流通价或直销价,收集信息价格的材料样本数量不应少于3家,且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分析确定综合出厂价时,要注意,若收集的价格为市场流通价,则应扣除流通环节的利润,并充分考虑铁路建设材料集中采购的形式;若分析后的综合出厂价中未含采购及保管费,则要计算其按材料原价(或综合出厂价)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若厂家直接供货到工地,可视交货地点为工地,综合出厂价即为材料的预算价格,则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计该项材料的运杂费;若分析的综合出厂价为某几个交货地点的价格,则应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确定材料运杂费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以最经济合理的,并且符合工程要求的交货地点作为计算运杂费的起运点,如距离该建设项目最近的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或水运码头或生产厂家等。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等第二类材料的编制期价格,由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一省一价”的价格为基础,通过实地调查等渠道收集市场流通价或直销价,在分析确定编制期价格时,仍要注意,若收集的价格为市场流通价,则应扣除流通环节的利润,并充分考虑铁路建设集中采购的形式;分析后的编制期价格应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第三类材料的编制期价格不用设计单位调查,应直接采用铁道部专门针对这类材料颁布的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差。这类材料在编制概预算时不需计算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其基期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部颁材料价差系数也已考虑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因素。 从新编制办法的表4中可以看到,放开价格的材料项目有很多,据统计有1800余项,设计单位的调查工作量、工程设计鉴定部门的审查工作量也随之增大。因此,为了配合新概预算编制办法有效实施,为了能够合理地确定主要材料价格,铁道部经研究决定建了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并发布了《关于建立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铁建设[2006]131号)。通知中规定,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作为设计概预算编制及审查时分析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重要参考;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为一个季度;价格信息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发布地域单元,部分材料的价格信息可选择若干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生产厂家)进行发布;各主要材料的价格信息原则上按类别发布,当各类主要材料不同规格型号的价格差别较大时应分规格型号发布,砖、瓦、砂、石、石灰、黏土等地方材料以及花草苗木不发布价格信息,其价格信息可参考地方造价信息并经实地调查后分析确定;价格信息由铁路工程定额所收集、整理、分析,经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审查,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备案,以铁路工程定额所名义发布;铁路工程各建设单位应向铁路工程定额所提供主要材料招标价格及相关信息。 由铁路工程定额所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是设计、审查单位的参考,设计单位调查分析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定额所发布的信息价格要进行比较,价格差异超过5%的,要分析原因,与定额所进行核实,综合取定材料的预算价格。 设计单位应按上报文件时定额所发布的最新一期的信息价格和各自调查的价格分析取定编制期主要材料预算价。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附编制办法中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必要时附主要材料的出厂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用分析 。 (4)再用轨料价格的确定 本次修订将再用轨料的价格放开。再用轨料分三种情况,一是无偿调拨使用,二是有偿调拨使用,三是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无偿调拨使用的,设计单位应调查其是否需整修,若需整修,则其价格为整修价格;有偿调拨使用的,设计单位应调查其材料价格及整修费用;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要整修的,应计整修费用。由于新编制办法材料费不参与取费,因此再用轨料的价格和新料基期价格的差额可直接计入价差,不必像“115号文”那样,在计算税金之前扣除新料基期价与旧料价的差额。 3.运杂费 前面讲述材料费时,提到了运杂费,实际上运杂费属于材料费的内容,但是根据我们铁路设计的习惯做法,本次修订仍将主要材料的运杂费拿出来单独计列。因此,运杂费的定义就是: 指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如火车运输的取送车费等)以及应按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 这个定义所论述的内容,与前面所讲的第一类材料的预算价格的确定是相衔接的,与“115号文”不同的是将材料管理费和运输损耗费的内容列入了采购及保管费。 除对运杂费的概念进行修订外,还对运杂费的有关计算规定进行了修订。 (1)火车运价 ①按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计算公式进行了修订。将发到基价修订为基价1,将运行基价修订为基价2; ②对综合系数K1、K2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道碴、100m长定尺钢轨、接触网方形支柱、铁塔、硬横梁、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等材料的综合系数K1、K2进行了重新测定。重新测定后的综合系数K1、K2与“115号文”的对比: 序号 项 目 分类名称 “115号文”综合系数K1、K2 新办法综合系数K1、K2 1 道碴 1.00 1.20 2 100m长定尺钢轨 - 1.80 3 接触网方形支柱、铁塔、硬横梁 1.08 2.35 4 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 1.18 2.00 5 其他材料(115号文中的“厂发料”) 1.18 1.05 (2)汽车运价 本次对“115号文”汽车运价的计算作了较大的修订,修订后的汽车运价中,较“115号文”能够更加清晰地体现因施工便道所引起的汽车运价的增加。(“115号文”将施工便道因素统一考虑进综合运价率中,本次修订增加了“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与“42号文”的规定相似) 汽车运价的计算原则上应参照现行的《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为简化概(预)算编制工作,按下列计算公式分析汽车运价: 汽车运价(元/吨)=吨次费+公路综合运价率×公路运距+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汽车运输便道运距 (“115号文”:汽车运价=基本运价+运距×综合运价率) 计算公式中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①吨次费:相当于“115号文”公式中的基本运价,即起码运价,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价格计列。按照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只有整批货物计吨次费,零担货物不计。 ②公路综合运价率:材料运输道路为公路时,考虑过路过桥费等因素,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05的系数计算。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汽车运输单价要由设计单位调查确定,调查的汽车运输单价要考虑各类车型与各种货物品种、长途与短途、整车与零担、回空与不满载等因素。乘以1.05的过路过桥费系数后,在概算中就不应再计列过路过桥费了。 ③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材料运输道路为施工汽车运输便道时,考虑地形、道路状况等因素,规定按当地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2的系数计算。注意:1.2系数的计算基数是经过调查得到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汽车运输单价,不是乘以1.05过路过桥费系数后的公路综合运价率。 ④公路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公路长度计算。虽然汽车运价规则中规定“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km为单位,尾数不足1km的,进整为1km”,但在铁路设计概预算的编制中,不要求进整。 ⑤汽车运输便道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施工汽车运输便道长度计算。汽车运输便道的长度也不要求进整。 (3)火车、汽车的装卸费单价,按新的综合工费标准及劳动定额对原装卸费单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不再按工资区进行分类,考虑既有线铁路提速改造、电气化改造以及铁路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铺轨工程、电气化工程单独招标)的需要,将钢轨、道岔、接触网支柱这三类材料的装卸费单价单列。 (4)取消“过轨费”的规定。过轨费相当于公路的养路费,在计算过轨费的同时还要计算机车、货车车辆的使用费等。“115号文”只给出了过轨费的标准,没有给出机车、车辆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而计算机车、车辆使用费在编制概算阶段是很难操作的,因此,本次修订取消“过轨费”,在计算运杂费时,一律按营业线铁路的运价计算。 (5)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按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应列入运杂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前面介绍材料预算价格的时候讲过,水泥、木材、钢材等第一类材料,其采购及保管费分两部分计列,一部分以此类材料的材料原价为基数计取的,含在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中,另一部分以此类材料的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列入此类材料的运杂费中,就是在这儿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见新编制办法表7,其中水泥、碎石、砂、砖、瓦、石灰等材料还分别给出了运输损耗费率,就是说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遇到这些材料只计运输损耗费的情况,这时就采用运输损耗费率就可以了。 主要材料价格放开,我们迈出了第一步。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调查材料价格,不要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是我们定额所发布信息价格都很难,都是第一次。相信经过几个回合之后,我们就会摸清其中的一些规律,就会使我们的工作走上正轨。建议在第一次调查材料价格的时候,先对以往的项目进行劳材汇总分析,将之与放开的主要材料项目对照,看看哪些材料是需要调查的,哪些材料是不需要调查的,哪些材料要建立长期的调查关系等等。逐步的,我们就会建立一个全国各项材料生产厂、交货地的“联络图”。到那时作这项工作就如同做家常便饭了。随之而来的就是运杂费也都融入到材料预算价格中,就可以省去作运杂费的环节,我们的主要材料也就实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放开。 4.施工机械使用费 修订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由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装拆卸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组成。 可见,施工机械使用费基本维持了“115号文”的规定,只是其费用组成中的“安拆及进出场费”修订为“安装拆卸费”;有关施工机械的进出场费含在间接费的企业管理费中;取消“115号文”中关于机车台班费的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已纳入新修订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铁建设[2006]129号)中;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确定与“115号文”也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他费用中的养路费标准的计算上,“115号文”的养路费标准属于不变费用类型,是不允许调整的,新办法与“129号文”相配套,规定养路费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月养路费标准进行调整,按价差计列。 养路费含在其他费用中,其他费用除养路费外,还有车船使用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用,这三项费用不允许调整。台班其他费用计算公式: 台班其他费用=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 养路费=(月养路费标准×征费标准计量×12/年工作台班)×调整系数 车船使用税=年车船使用税标准×征费标准计量/年工作台班 保险费=年保险费标准/年工作台班 年检费用=年检费标准/年工作台班 上述公式中的各项参数的基期标准均可在“129号文”的附录二中查到。 则:机械台班其他费用价差单价=机械台班养路费价差单价=[(编制期月养路费标准-基期月养路费标准)×征费标准计量×12/年工作台班]×调整系数 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时应注意:机上司机和相关操作人员的人工费标准,按主体工程的人工费标准计。如同一台挖掘机,在挖路基土方时,其司机工费按路基工程的人工费标准计算(Ⅰ类工);在挖特大桥基坑时,其司机工费按特大桥的人工费标准计算(Ⅱ类工)。 5.工程用水、用电综合单价 (1)工程用水综合单价没有改变,仍为0.38元/吨,特殊缺水地区或取水困难的工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供水方案,另行分析工程用水单价,其差额按价差计列。大家知道,城市施工的用水价是非常高的,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关于城市施工中使用自来水的规定:在大、中城市中施工时,必须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可按当地规定的自来水价格作为工程用水单价,与基期水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2)工程用电单价的算式基本维持了“115号文”的规定,仅对个别的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 勘误说明:由于工作的疏忽,在出版的“113号文”正式文本中,第三个电价算式(采用分散发电的)的计算参数说明中,Wi 的计算公式有误,漏乘了Ni,应为Wi=8×Bi×M ×Ni,Ni为各型发电机的额定能力(kW)。 6.施工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这是一个全新的费用名称,来自于前面介绍过的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6号文”。它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内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费,生产用工具、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用工具、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的费用内容较“115号文”没有发生变化。 (2)根据新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检验试验费的定义和部分工程类别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定义方面,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安装的设备、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不包括应由研究试验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设计要求的和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对构筑物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在标准方面增加了路基K30检测,梁的静载试验、摩阻试验,轨道型式检验,轨道周期性生产检验等项目的检验试验内容。 (3)小型临时设施费的内容变化较大。主要内容有:取消了临时生活房屋中的职工家属房屋;将施工便桥列入到大临中,但保留属于小临运输便道上的施工便桥;将“活动房屋和帐篷的购置费,搭设、移拆的工料机及维修费等”含入“为施工及施工运输所需修建的临时房屋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房屋及公共房屋和生产、办公房屋”中,不再单独提及;增加了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桩用泥浆池、沉淀池;增加了因修建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等。 (4)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属于新增费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是指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如安全帽、消防灭火器等)、宣传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等)、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及条件、确保施工安全等所需的费用;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是指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及防噪声、防粉尘、防振动干扰、生活垃圾清运排放等费用,主要是指施工时对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进行的保护及不扰民的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主要是指对已完工程的看护费用。 (5)“113号文”将施工措施费的标准分为8档,各档次费率分别对应全国的8个地区,见“113号文”第21页表8。这个地区的划分,有的划分到省,有的划分到省内的个别县,当一个总概预算编制范围跨2个及以上的地区时,可按照线路通过不同地区内的工程量比例计算施工措施费的综合费率,要按工程类别分别综合。“113号文”第22页表9给出了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地区的施工措施费费率,要注意该表中的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铺架工程的费率适用于设计速度120km/h以上的工程,对于设计速度≤120km/h的工程,其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铺架工程的施工措施费应按第24页表10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果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需要计算施工措施费,则应按表9、表10所列的同类正式工程的费率乘以0.45的系数计列。 (6)施工措施费属于竞争性费用,其真正价值应由市场竞争形成,本办法规定的施工措施费标准适用于正常施工条件下的一般铁路建设工程概算编制用。 ①非正常施工条件的工程,如某些既有线电气化工程,路局运营部门只能在夜间给点施工,那么其夜间施工增加费就不能按照编制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了,编制办法考虑的是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或在隧道内铺碴、铺轨,敷设电线、电缆,架设接触网等工程,所发生的工作效率降低、夜班津贴,以及有关照明设施(包括所需照明设施的装拆、摊销、维修及油燃料、电)等增加的有关费用。这个规定若用于全部在夜间施工的电气化改造,就不合适了,满足不了夜间施工的需要。 尽管说施工措施费属于竞争性费用,由施工单位自主报价。但根据我国铁路目前的建设管理的常规做法(大部分工程的投标报价仍按概算报价),为不使施工单位承担这部分“政策性”风险,建议: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如果已经知道必须全部工程都在夜间施工,那么在编制概算时施工措施费仍按“113号文”规定计算,在十一章其他费中,增列一笔类似于“赶工费”的费用,或将夜间施工的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一定的降效系数;如果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并不知道全部工程都在夜间施工,那么概算仍按“113号文”的规定计算,将来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可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调整,费用可在预备费或降造费中支出,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如何来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②特殊工程如单独修一座下钻铁路的框构桥或一段规模很小的铁路(专用线、绕行线等),这类工程不一定属于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根据“113号文”的规定,“113号文”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那么这类工程就只能参照(而不是依据)“113号文”编制设计概预算。参照“113号文”编制概预算就有可能会出现工期的问题,由于这类工程规模较小,其施工工期很短,可能在一个夏季或一个冬季就完成了。在执行“115号文”时,冬雨季施工增加费都是单列的,这时就会有施工单位来找建设单位,说我们的工程都是在雨季或冬季完成,应当增加雨季施工增加费或冬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建设单位就坚持编制办法的规定,不予调整,有的建设单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整。而“113号文”将冬季施工增加费与雨季施工增加费合并,从概算编制角度看,不可进行单独调整,也没有必要进行单独调整,因为通常情况下,有冬季就没有雨季,对于上述工期较短的工程,若地处南方,则不必调整概算,若地处北方(东北或西北),若甲方要求必须在通常土方及圬工工程不能施工的月份中施工,则应按类似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处理办法处理,即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如果已经知道必须在不能施工的月份中施工,那么在编制概算时施工措施费仍按“113号文”规定计算,在十一章其他费中,增列一笔类似于“赶工费”的费用;如果设计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时并不知道要在不能施工的月份中施工,那么概算仍按“113号文”的规定计算,将来发生的冬季施工增加费可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来调整,费用可在预备费或降造费中支出,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如何来调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7.特殊施工增加费 特殊施工增加费是指在特殊的地区、特殊的施工环境和条件下,进行铁路工程施工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增加。 内容包括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原始森林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等。 (1)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内蒙古及西北地区的非固定沙漠地区施工时,月平均风力在四级以上的风沙季节,进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时,由于受风沙影响应增加的费用。“115号文”规定按“每年3~5月”计取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这里的3~5月不是指3个月到5个月,而是指3月、4月、5月这3个月,为避免混淆,本次修订改按全年均衡施工考虑,将其费率进行了调整。按全年均衡施工考虑后,在编制概预算时,应注意计取该费用的三个要素或前期条件:内蒙古及西北地区、非固定沙漠地区、室外建筑安装工程。 (2)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在海拨2000m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时,由于人工和机械受气候、气压的影响而降低工作效率,所增加的费用。由于青藏铁路的建设,因此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的重视程度提高了不少,本次修订对海拔高度2000m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定额增加幅度进行了修订,并将4001~5000m海拔高度范围划分为4001~4500m和4501~5000m两部分,另增加海拔高度5000m以上部分。 (3)原始森林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原始森林地区进行新建或增建二线铁路施工,由于受气候影响,其路基土方工程应增加的费用。本次修订增加了本项费用计取的条件“在原始森林地区进行新建或增建二线铁路施工”,也就是说既有线改建工程不计列本项费用。注意本项费用仅是路基土方工程计取。 (4)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不封锁的营业线上,在维持通车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由于受行车影响造成局部停工或妨碍施工而降低工作效率等所需增加的费用。 ①本次重点对行车对数及定额增加幅度的确定进行了修订,大家都知道“115号文”的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是按照每昼夜行车对数来套用该对数所对应的工天、台班定额增加幅度来确定的,他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真正反应出不同行车对数所带来的定额增加幅度的不同,而且有较大的台阶出现,比如每昼夜行车对数为36对时,其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为29%,当每昼夜行车对数为37对时,其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为42%,差1对车,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就差了13%,而当每昼夜行车对数为60对时,其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仍为42%,与37对车相比,差了23对车,可是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却是相同的。这就体现了“115号文”的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确定办法的不足之处。 “115号文”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 每昼夜行车对数(对) 工天、台班定额增加幅度(%) 19~36 29 37~60 42 所以本次修订将“115号文”中按每昼夜行车对数确定“定额增加幅度”的做法改为按每昼夜的行车次数以及每次行车的定额增加幅度来确定总的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所谓的“每次行车”就是指:以现行铁路局运输部门的计划运行图为准,通过一列车就算一次,要注意所有计划外的小运转、轨道车、补机、加点车的运行等不应计算在内,通常情况下,过去的1对车,就相当于现在的2次车。这样不同的行车次数,其定额工天、台班增加幅度是肯定不同的。本次修订后的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已包含施工期间因行车而应做的整理和养护工作,以及在施工时为防护所需的信号工、电话工、看守工等的人工费用及防护用品的维修、摊销费用在内,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再计这类费用。 ②关于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费范围,本次也在“115号文”的基础上略作修订,见“113号文”25页表12。 A.路基工程,明确了在行车线的路堑内,控制爆破开挖石方工程不在计算行车干扰的范围之内,因为控制爆破开挖石方时,必须封锁线路。 B.桥梁工程,明确了除桥梁的锥体护坡及桥头填土外,桥梁的其他附属工程及桥梁架立、桥面系,框架桥的挖土、顶进(定额中已含),框架桥内的路面、排水等工程均不在计算行车干扰的范围之内。 C.涵洞工程,“115号文”规定涵洞的全部数量受行车干扰,本次修订为涵洞的主体圬工受行车干扰,而涵洞的附属工程,涵管的挖土、顶进(定额中已含),涵洞内的路面排水等均不在计算行车干扰的范围之内。 D.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受行车干扰项目增加了“临线未封闭而本线封闭线路作业的全部数量”。因为有些复线铁路,通常在接触网施工时,只封闭上行或下行线,因此,行车的下行或上行线仍然对施工有干扰。 E.其他室外建筑安装及拆除工程,需说明的是站台无柱雨棚及灯桥等均在受行车干扰范围之内。 ③本次修订改进了土石方施工及运输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计算方法,直接给出应计行车干扰的工天指标,简化了概(预)算的编制工作。见“113号文”第27页表13,土石方施工及运输受行车干扰的项目内容基本同“115号文”一致,分为五种情况,该表给出了这五种情况应计行车干扰的工日指标,相当于定额,在编制概预算时根据受干扰的土方数量相应套用即可。 (5)特殊施工增加费在计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只强调一点,在计算特殊施工增加费时要注意,所采用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编制期的费用,也就是说要注意人工价差和施工机械费价差也要参与计算特殊施工增加费。 8.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 “113号文”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的内容及计算较“115号文”有较大的变化。 (1)考虑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工程内容和施工特点,考虑铁路施工标段越来越大的趋势,在大临工程中增加了如下内容:运梁便道(指专为运架大型混凝土成品梁而修建的运输便道)、制梁场、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填料集中拌和站、长钢轨焊接基地、为施工运输服务的栈桥、缆索吊等。 (2)对部分大临设施的内容及规模进行了界定。 ①铁路岔线、便桥与铁路便线、便桥。 “115号文”中铁路便线、便桥是指为施工运料所需修建的便线、便桥;铁路岔线是指通往成品厂、材料厂、道碴场、轨节拼装场、钢梁拼装场、存梁场的岔线,机车转向用的三角线和架梁岔线,以及重点桥隧等工程专设的运料岔线等。从“115号文”的定义中,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岔线,什么是便线。 “113号文”作了如下的定义:铁路岔线、便桥是指通往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的岔线,机车转向用的三角线和架梁岔线,独立特大桥的吊机走行线,以及重点桥隧等工程专设的运料岔线等;铁路便线、便桥是指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等场(厂)内为施工运料所需修建的便线、便桥。 在综合概算章节表的附注中又作了更深一层的阐述:铁路岔线、便桥是指设计接轨点道岔基本轨接缝至场(厂)内第一组道岔的基本轨接缝之间的部分(不含道岔长度) ;铁路便线、便桥是指场(厂)内第一组道岔的基本轨接缝以后的部分。 ②明确了轨节拼装场、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制(存)梁场、钢梁拼装场、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填料集中拌和站、大型道碴存储场、长钢轨焊接基地、换装站等的大临费用不仅包含场地土石方、圬工费用,还应包含场内地基处理费用。也就是说大临设施的场地也要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 ③明确了大临的通信工程是指困难山区(起伏变化很大或比高>80m的山地)铁路施工所需的临时通信干线(包括由接轨点最近的交接所为起点所修建的通信干线),不包括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地段沿线各施工队伍所在地的引入线、场内配线和地区通信线路。其他平原地区、丘陵地区,不计通信的大临费用。当采用无线通信时,其费用应控制在有线通信临时工程费用水平内。 ④明确了大临的给水干管路是指管径100mm及以上或长度2km及以上的给水干管路。符合这个规格的,就属于大临工程。否则就属于小临工程。过去一直争论的隧道山顶水池,属于小临工程,从水源点至山顶水池的管路达到给水干管路标准的,可列入大临工程。 (3)对大临及过渡工程费计算方面的若干修订 ①由于材料费不参与取费,因此省去了“按新料基期价格计算各项取费,在计算税金之前扣除新料基期价”的计算流程。 ②无论借用正式工程材料还是使用施工企业工程器材,凡不属于“113号文”第10页表4中所列材料范围的(即放开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一律不计运杂费;属于表4所列材料范围的,借用正式工程的材料,计列由材料堆存地点至使用地点和使用完毕由材料使用地点运至指定归还地点的运杂费;使用施工企业工程器材的,计列由始发地点至使用地点的往返运杂费。但是,施工企业工程器材的运杂费计算应该灵活掌握,“113号文”是在所调查的施工企业工程器材价格不含任何运杂费的情况下规定的,如果所调查的施工企业工程器材价格就是使用地点的价格,则只计算返回的运杂费即可。总之就是要做到不漏列、不重列。 ③对困难山区临时电力线所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电杆的年使用费的计算作了规定,即不论其使用年限多少,均按100%摊销。也就是说,困难山区的钢筋混凝土电杆不用再回收利用了。 ④修订了汽车运输便道养护费标准。主要是将粒料路(包括泥结碎石路)的养护标准按干线和引入线两类制定,“115号文”时部分干线和引入线,是不合理的。 9.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 这里的企业管理费是一个大的概念,比施工管理费的概念还要大一些,它相当于“115号文”中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用和施工机构调遣费的总和。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机关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公费(宣传费、会议费含在其中)、差旅交通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含在其中)、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车辆、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使用费都属于本项)、财产保险费(指财产、车辆的保险等)、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施工单位进退场及工地转移费(本项费用来自于“206号文”,将“115号文”现场管理费中的工地转移费和十一章的施工机构调遣费合并为本项费用。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任务需要,派遣人员和机具设备从基地迁往工程所在地或从一个项目迁至另一个项目所发生的往返搬迁费用(施工机构调遣费)及施工队伍在同一建设项目内,因工程进展需要,在本建设项目内往返转移,以及民工上、下路所发生的费用(工地转移费)。包括:承担任务职工的调遣差旅费,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施工队伍在转移期间所需支付的职工工资、差旅费、交通费、转移津贴等;民工的上、下路所需车船费、途中食宿补贴及行李运费等)、劳动保险费(主要指企业支付给死亡职工、离退休职工、6个月以上病假职工的补助费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其他(技术转让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投标费等)。 (2)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为规费)。 他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以及工程排污费,“五险一金”不多说了,工程排污费是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由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月或季度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排污费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所以这也是规费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 大约水0.7元/当量、气0.6元/当量;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以重量计征,大约25元/吨,噪声超标排污费按超分贝数计征,最低350元/月(超1分贝)) (3)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获得的盈利,就是“115号文”的计划利润。 “113号文”第34页表17给出了不同工程类别的间接费费率,要注意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按表列同类正式工程的费率乘以0.8的系数计列。 10.工程类别 “115号文”中规定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等的费率是按照不同的工程类别制订的差别费率,其工程类别划分过细,使设计概算的编制、复核变得十分繁琐。从概算软件的工程类别制定上看,需要大量的排列组合,才能将所有铁路工程类别制定清楚,经排列后大约有120余项,即便是这样仍有许多新工程没有工程类别,例如预制梁、现浇梁、梁部工地混凝土等,概算编制人员对这些费率的取定模糊不清,采用的是五花八门。本次修订将工程类别统一,作为制订各项费率的基础,同时将一些费用的费率进行综合,以便简化概算的编制。如果大家注意对比就会发现,表9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和表17间接费费率表的工程类别甚至附注都是完全相同的。 见下表: 工程类别一览表 类别代号 工 程 类 别 附 注 1 人力施工土石方 包括人力拆除工程,绿色防护、绿化,各类工程中单独挖填的土石方,爆破工程 2 机械施工土石方 包括机械拆除工程,填级配碎石、砂砾石、渗水土,公路路面,各类工程中单独挖填的土石方 3 汽车运输土石方采用定额 “增运”部分 包括隧道出碴洞外运输 4 特大桥、大桥 不包括梁部及桥面系 5 预制混凝土梁 包括桥面系 6 现浇混凝土梁 包括梁的横向联结和湿接缝,包括分段预制后拼接的混凝土梁 7 运架混凝土简支箱梁 8 隧道、明洞、棚洞,自采砂石 9 路基加固防护工程 包括各类挡土墙及抗滑桩 10 框架桥、中桥、小桥,涵洞,轮渡、码头,房屋、给排水、工务、站场、其他建筑物等建筑工程 不包括梁式中、小桥梁部及桥面系 11 铺轨、铺岔,架设混凝土梁(简支箱梁除外)、钢梁、钢管拱 包括支座安装,轨道附属工程,线路备料 12 铺碴 包括线路沉落整修、道床清筛 13 无碴道床 包括道床过渡段 14 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变电、供电段、机务、车辆、动车,所有安装工程 15 接触网建筑工程 编制概预算,套用工程类别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各类工程中单独挖填的土石方(综合概预算章节表中单独以土方、石方形式出现的,基本上都在各类附属工程中)是指单独挖填土石方的项目和无需砌筑的各种沟渠等的土石方。如改河、改沟、改渠、平交道土石方,刷坡、滑坡减载土石方,挡沙堤、截沙沟土方,为防风固沙工程需预先进行处理的场地平整土方。与砌筑等工程有关的土石方开挖,套用主体工程的费率。如挡墙的基坑开挖及回填套用挡墙费率(表中的9.路基加固防护工程),桥涵明挖基础的基坑开挖及回填套用桥涵基础费率(表中4.特大桥、大桥,10.框架桥、中桥、涵洞)。这类土石方,是人力施工的,就套用1.人力施工土石方费率,是机械施工的,就套用2.机械施工土石方费率。 ②路基附属工程中,除土石方、绿色防护外,其余各项目如混凝土及砌体、喷水泥砂浆、喷射混凝土、风沙路基防护、金属防护网、铺设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处理、地下洞穴处理、取弃土(石)场处理、地下排水设施、降噪声工程、线路防护栅栏、铺设路基护轮轨、铺设路基地段电缆槽、埋设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基础、铺设基床表层隔水层、综合接地引入及挡土墙等支挡结构的费率均套用9.路基加固防护工程。 ③各类桥梁的桥面系费率均套用5.预制混凝土梁的费率。 ④所有梁部的工地混凝土(横向连接、湿接缝等混凝土及钢筋绑扎、钢绞线张拉)以及分段预制后拼接的混凝土箱梁均套用6.现浇混凝土梁的费率。 ⑤隧道洞外出碴运输费率套用3. 汽车运输土石方采用定额 “增运”部分。 ⑥所有桥梁支座的安装及各种线路、信号标志等轨道附属工程均套用11.铺架工程的费率。 ⑦各种道床的过渡段,包括有碴和无碴的过渡、各种类型无碴道床的过渡等,均套用13.无碴道床的费率。 ⑧表中所列的工程类别,在综合概预算章节表中,可能会下设很多个细目,不论分成多少个细目,在费率表中没有作特殊说明的,不得分细目套用。比如钢管拱,分为钢管、钢管内混凝土、系杆、吊杆、横梁及桥面板五个细目,在套用费率的工程类别时,这五个细目都要套用钢管拱的费率。 11.设备购置费 (1)取消“115号文”中综合业务费提成的概念,将设备购置费分为设备原价和设备运杂费两部分,其中设备原价指设计单位根据生产厂家的出厂价及国家机电产品市场价格目录和设备信息价等资料综合确定的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指设备自生产厂家(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料库(或安装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相当于“115号文”中的综合业务费提成与运杂费的和。 (2)将“115号文”中的工器具购置费列入十一章“生产准备费”项下。 (3)站后专业的好多设备都需要相应的软件支承,尤其信号、信息专业,这些软件有的是随设备购置时配套来的,有的需要额外购买,因此在设备购置费中增加了“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时所附带的软件若不单独计价,其费用应随设备硬件一起列入设备购置费中”的规定。若单独计价,则列入十一章“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中。 12.其他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建设项目管理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4)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 (5)配合辅助工程费 (6)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 (7)生产准备费 (8)其他 13.基本预备费 本次修订在基本预备费的主要用途中,增加了关于购买工程保险的内容,在计费标准中增加了施工图预算和投资检算的标准。 14.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15.机车车辆购置费 (五)其他编制规定 增加了关于概预算中小数点位数的取定规定,在概算软件中解决。 三、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接轨,增加了设计概算的透明度 本次修订,将综合概算章节表的费用项目划分按工程量计量规则进行了细化和归并,使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组成更加清晰、更加直观,有利于设计概算的审查和建设投资管理,增加了设计概算透明度。例如,将土方分为路基设计断面内的挖土方、利用土填方和借土填方,使项目土方的调配情况清楚地显示在概算中,也使得土方的指标更加有意义;再如将钢筋混凝土分为混凝土和钢筋,既使得配筋率及钢筋费用清楚地显示在概算中,又与新一轮定额相配套,新一轮定额为了简化概算编制,为了增加定额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将混凝土和钢筋分开编制。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在编制概算时,要根据设计钢筋数量和定额中的钢筋含量来决定是否需要套用钢筋绑扎定额的做法,现在直接套用钢筋绑扎定额就可以了。 1.第一章征地及拆迁费用 (1)改移道路,是指废除既有道路后引起的有关工程费用,包括公路桥涵、隧道的费用。 ①公路下钻铁路时,一般都是框构桥形式,其框构的主体工程由于埋在路基里面,其产权通常属于铁路,框构的主体的费用列入三章桥涵,其引道及框构内的排水设备产权属于路外单位,费用列在十一章配合辅助工程费项下; ②上跨铁路的公路桥,其费用列在一章改移公路内。 ③改移道路下还列了一项“道路过渡工程”,是指为了不中断既有道路交通,确保施工、运营安全所修建的过渡工程即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道路上的桥涵。 (2)砍伐、挖根,指修建铁路正式工程所发生的砍伐、挖根或移栽。如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已含此费用,则不计列。这笔费用,应该含在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属于“三通一平”的内容,但通常是成材的树木会砍伐掉,有用的树木会移栽,其他的树木、树根是没人管的,都留给施工单位处理了,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在这儿列这笔费用,谁砍伐、谁挖根,这笔费用就给谁。 (3)管线路防护,指修建铁路时须对属路外产权的管线路进行的防护、加固。这个管线路防护是在既有管线路的位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发生的防护及加固工程,若既有管线路的位置发生了变化,则应列在拆迁补偿费项下,若属于电磁干扰引起的迁移,则应列在十一章配合辅助工程费项下。 (4)既有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指为修建铁路正式工程须对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进行的清运。如拆迁补偿费中已含此费用,则不计列。这笔费用同砍伐、挖根一样,应属于拆迁补偿费,但往往都是留下一堆垃圾给施工单位,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在这儿列这笔费用,谁清运垃圾,这笔费用就给谁。 (5)通讯线路、电力线路拆迁补偿费,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通讯线路、电力线路的迁改费用,若与电磁干扰的迁改同时发生,则只计电磁干扰迁改费用,列入十一章配合辅助工程费项下。 (6)青苗补偿费,指在铁路用地界以外修建正式工程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如电力线路经常在铁路用地界外敷设,它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就列在此处。 2.第二章路基 (1)挖土(石)方,指路基设计断面内土(石)方的挖、装、运、卸等,包括弃土(石)和利用土(石)的运输。 (2)利用土(石)填方,指移挖作填土(石)方的摊铺、洒水、压实。 (3)借土(石)填方,指外购土(石)方的挖、装、运、卸,摊铺、压实、洒水等。 (4)以石代土。如果是利用石方以石代土,则挖、装、运、卸费用列入挖石方,摊铺、压实洒水等费用列入利用石填方;如果是外购(借)石方以石代土,则挖、装、运、卸、摊铺、压实洒水等费用列入借石填方。 (5)级配碎石或级配砂砾石过渡段,共分三种形式:路堤与桥台过渡段(路桥过渡段)、路堤与横向结构物过渡段(路涵过渡段)、路堤与路堑过渡段。编制概预算时要注意区分。 (6)地基处理。路基地基处理所列的项目不包括路基本体或基床以外构筑物的地基处理。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的地基处理费用应分别列入挡土墙、护坡、护墙等项目。如垫层,是指路基地基处理中基底所设的垫层,要单独计列;而挡土墙、护墙等砌体圬工的基础、墙背所设垫层不单独计列,其费用计入相应的主体工程。 (7)综合接地引入,指从贯通综合接地铜缆引入的部分,分路基地段、桥梁地段、隧道地段三种形式计列。贯通综合接地铜缆的费用列入六章16节信号。 (8)支档结构。锚杆挡土墙、桩板挡土墙、加筋土挡土墙、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预应力锚索桩、预应力锚索桩板挡土墙等特殊形式的支挡结构,其费用列入独立的项目;其余重力式挡土墙、扶壁式挡土墙、悬臂式挡土墙等一般形式的支挡结构及抗滑桩桩间挡墙按圬工类别划分,其费用分别列入挡土墙浆砌石、挡土墙片石混凝土、挡土墙混凝土、挡土墙钢筋混凝土等四个项目; 土钉墙的费用按土钉、基础圬工和喷混凝土等项目分列。 预应力锚索桩桩身的费用列入抗滑桩项目,桩间挡墙圬工的费用列入一般形式支挡结构的项目;预应力锚索桩板挡土墙圬工的费用列入桩板挡土墙项目,预应力锚索单独计列;格梁等圬工的费用列入一般形式支挡结构的项目。 3.第三章桥涵 (1)特大桥,指桥长大于500m的桥,在章节表中分为三种:复杂特大桥、一般特大桥、公铁两用特大桥,公铁两用特大桥大家都明白,复杂特大桥是指必须采用船舶施工或有特殊梁型、梁跨的特大桥,这类特大桥需要单编单项概算,其他为一般特大桥,不需单独编制单项概算。 (2)水上基础。桥梁基础有“水上”字样的条目,是指设计采用船舶等水上专用设备方可实施施工的项目。水上基础如设计采用栈桥、栈桥加平台或筑堤等方法施工时,则按“陆上”施工考虑,河滩、水中筑岛施工也按“陆上”施工考虑。 (3)斜拉桥、钢管拱,均不包括桥面系。 (4)支座,本办法要求桥梁支座的安装费用要单独显示,所以各种梁部的小计中均不含支座的安装。金属支座的单位为元,其他支座的单位为孔、个,因为金属支座中含弧形支座、平板支座、摇轴支座及钢梁等的支座,钢梁支座单位为吨,其他梁的单位的孔,因此其单位为元。 (5)桥面系,包括围栏、吊篮、防护网、避车台、桥梁检修设备走行轨、检查梯、铁蹬、护栅、通信、信号、电力支架,挡碴墙、竖墙、防撞墙、挡碴块,遮板、栏杆、人行道板及纵向盖板,电缆槽及盖板,护轮轨,地震区防止落梁设施,涂装等。 (6)附属工程,包括锥体填筑及护坡、不设置路桥过渡段的桥台后缺口填筑、桥头搭板、改河、改沟、改渠,导流设施,消能设施,挑水坝,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地下洞穴、取弃土(石)场处理等。 (7)基础施工辅助设施,包括筑岛及堤;土、石围堰;木板桩围堰,钢板桩围堰;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围堰、钢围堰、吊箱围堰、套箱围堰等;围堰下水滑道;工作平台等。桥梁基础的条目中,不应再含有基础施工辅助设施的费用。 (8)涵洞工程,所有涵洞的地基处理费用均需单独计列,往往有的涵洞的地基处理费用比其主体工程费用还要高。 4.第四章隧道 隧道的开挖、衬砌、支护一律按不同围岩类别编制,隧道开挖包括含施工期间通风、洞内排水及管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及拆除,洞外弃碴远运。 5.第五章轨道 增加了无碴轨道、无缝线路的内容。 6.第六章通信、信号及信息 (1)通信线路,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的光电缆合并一起,无线通信的铁塔单列,章节表中的“无线列调”只列通信天线铁塔费用。 (2)信息,这一节是新增的节,不论各设计院信息专业如何分工,属于这一节规定的费用,一律列到这一节中。 7.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接触网工程专门列了拆除工程,既有电气化改造工程接触网拆除工程费列在此处。 8.第八章房屋 (1)室内工程。房屋的建筑工程还包括:库内线、检查坑、落轮坑、吊车轨道、各种锅炉的基础、地沟等室内工程。 (2)附属房屋。附属房屋包括锅炉房、洗手间、休息室、活动室、垃圾转运站等。 (3)附属工程,房屋附属工程土石方是指为达到设计要求的标高,在原地面修建房屋及附属工程而必须进行的修建场地范围的土石方填挖工程,不含已由线路、站场进行调配的土石方。修建房屋进行的平整场地(厚度±0.3m以内)和基础及道路、围墙、绿化、圬工防护等土石方,不单独计算,其费用计入房屋及附属工程的有关细目。 (4)由于房屋接建工程引起既有通信、信号电缆改移的工程,列入通信、信号本章。 (5)除与第九章有关的围墙、栅栏、道路、水沟、硬化面、绿化和取弃土(石)场处理等附属工程外,其余均列入房屋附属工程相应细目。 9.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1)与本章有关的围墙、道路、水沟、硬化面、绿化和取弃土(石)场处理等均列入第25节的站场附属工程有关清单项目。 (2)本章范围内的地面水(雨水、融化雪水、客车上水时的漏水、无专用洗车机的洗刷机车及车辆的废水等)的排水沟、渠及管道列入第25节的站场附属工程,其余地下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水沟、渠及管道列入第21节的排水工程。 (3)与排水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工程,如挡墙、护坡等,可在排水工程项下单设一层,与排水建筑物并列。 (4)室内外界线划分: ①给水管道:以入户水表井或交汇井为界, 无入户水表井或交汇井而直接入户的,以建筑物外墙皮为界。水表井或交汇井的费用计入第九章第21节的给水管道。 ②排水管道: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或化粪池为界。检查井的费用计入第九章第21节的排水管道,化粪池列入第九章第21节的排水建筑物下。 10.编制概(预)算时,在不变动表中章、节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阶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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