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图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执行机关 项目 适 用 范 围 时限规定 刑诉法 批准机关 侦查机关 刑事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3日 69条 侦查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延长 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再延长 23日 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 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7日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 侦查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2个月 124条 侦查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延长 1个月 上级检察院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2个月 126条 省级
检察院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再延长 2个月 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发现之日起 重新计算 128条 侦查机关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检察长批准) 15日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侦查机关 补 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40条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受理第一次补充侦查案件的审查 一般案件 1个月 检察机关 延长期限 15日 侦查机关 补 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受理第二次补充侦查案件的审查 一般案件 1个月 检察机关 延长期限 15日 人民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1个半月 168条 一审法院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延长 1个月 省级法院 改变管辖案件 重新计算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 补 侦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1个月 166条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一审 延期审理案件 1个月 165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审理案件 1个半月 168条 一审法院 检察机关、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抗诉
上诉 提出抗诉、上诉 10日 183条 检察机关、被告人、自诉人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1个半月 196条 二审法院 检察院阅卷(7日内算二审审理期限) 7日 释267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延长 1个月 196条 省级法院 发回重审案件 重新计算 194条 二审法院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无期限 200条 最高法院 死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211条 说明: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2、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3、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2条)。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5、“释”指最高法院的解释。
重庆市看守所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流程图
重庆市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流程图
监狱检察工作流程图
劳教检察工作流程图
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检察流程图
法院填写流程卡并 流程卡和
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 及时送达 档案转送 档案移交
流程卡及主要法律
文书复印件送达
填写流程卡并将生效 流程卡和
法律文书及档案送达 档案转送 档案移交
流程卡及主要法律
文书复印件送达 备注:监管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罪犯包括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和主刑执行完毕后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关押罪犯的监
狱、看守所、未 成年犯管教所填发流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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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检察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是否在发生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检察看守所羁押期限情况
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检察看守所发生的各类事故
检察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
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检察
对看守所羁押期限和监管活动检察
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出检察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出有无相关凭证
派驻检察人员进行相关志、帐、表检察登记
检察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严重违法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严重违法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上报并续报情况。
轻微违法的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看守所发生事故后深入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检察看守所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
看守所执行换押制度是否严格,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检察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
审查医疗鉴定,认为有错的,可以重新作出鉴定
及时填写并报送《重大事故登记表》,同时,检察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
检察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保障其合法权益
依检察机关相关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办案机关接到通知书或电话后按时办结
看守所对刑拘期限届满前一天,其他羁押期限届满前七天,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
办案机关应查明超期羁押原因,及时结案并通知看守所
看守所向办案机关要求说明超期羁押的原因,催办及时结案
看守所将超期羁押原因和超期羁押天数报告市公安局监管总队
看守所将超期羁押案件的结案时间和超期天数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
案件期限届满前五天,看守所每天向办案机关电话催办
看守所受到办案机关结案通报后,核对超期羁押天数
看守所对来所提讯、提解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人员提出警示
驻所检察室收到报告后对超期羁押案件进行督促纠正
看守所清理核对发现超期羁押案件,报告驻所检察室和市公安局监管总队
办案机关及时结案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向超期羁押办案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
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3个月内回复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将纠违通知书抄送办案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进行个案督办
办案机关5日内不纠正,检察机关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个案监督,市检察院发专案通报和向人大、政法委报告
15日内既不纠正又不说明理由,本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
办案机关有异议的,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检察机关5日内复查
属于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做出维持决定,跟踪监督纠正
不属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办案机关
检察机关将超期羁押案件情况向本级人大、政法委报告
超期羁押案件纠正后,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的原因,依据《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向超期办案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办案机关三日内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看守所将超期羁押案件报告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核对有关情况
出监检察监狱对罪犯的出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出监有无相关凭证
派驻检察人员进行相关志、帐、表检察登记
检察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严重违法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严重违法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上报并续报情况。
轻微违法的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监狱发生事故后,深入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检察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
检察监狱适用和执行禁闭是否符合规定
检察监狱发生的各类事故
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立即省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监狱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活动
检察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
审查医疗鉴定,认为有错的,可以重新作出鉴定
及时填写并报送《重大事故登记表》同时,检察监狱是否存在执法过错
检察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对罪犯进行谈话教育和法制宣传,保障其合法权益
依检察机关相关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检察监狱提请刑罚变更和人民法院的裁定
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预防
对监狱刑罚变更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
收监:检察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罪犯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的),生效3日内送达,接收单位2日内送下一环节。
司法所存档并管理(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
执行派出所(存档并管理)
执行地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
看守所或监狱将流程卡和罪犯档案
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部门)
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罪犯未被羁押的);监管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罪犯,生效3日内送达,接收单位2日内送下一环节。
执行地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
司法所存档并管理(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
执行派出所(存档并管理)
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部门)
严重违法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严重违法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上报并续报情况。
轻微违法的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检察发现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经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
填写《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和《劳教所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情况登记表》
劳教所发生事故,派驻检察人员应深入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检察劳教所有无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
与劳教人员谈话,并进行法制宣传,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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