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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doc 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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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
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YZB2013-387)    招 标 人 : 云阳县三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第 一 卷 1 第1章 招标公告 2 1 招标条件 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2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2 5 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及地点 3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3 7 联系方式 3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14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8 6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19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0 9 纪律和监督 20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21 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1 评标方法 26 2 评审标准 26 3 评标程序 27 附件一: 29 附件二: 30 附件三: 31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34 1 一般约定 34 2 发包人义务 37 3 监理人 38 4 承包人 39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4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3 7 交通运输 43 8 测量放线 44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45 10 进度计划 47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48 12 暂停施工 49 13 工程质量 50 14 试验和检验 51 15 变更 52 16 价格调整 54 17 计量与支付 55 18 竣工验收(验收) 5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60 20 保险 61 21 不可抗力 62 22 违约 63 23 索赔 65 24 争议的解决 66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68 1 一般约定 68 2 发包人义务 68 3 监理人 68 4 承包人 68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9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9 7 交通运输 69 8 测量放线 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9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69 12 暂停施工 70 13 工程质量 70 14 试验和检验 70 15 变更 70 16 价格调整 71 17 计量与支付 71 18 竣工验收(验收) 7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72 20 保险 72 20.6.1 保险凭证 72 22 违约 72 24 争议的解决 73 25 其它要求 73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74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75 附件二:履约担保 76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 77 附件四: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78 附件五: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84 附件六: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86 附件七: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89 附件八:农民工花名册 90 附件九:农民工工资表 91 附件十: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92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93 第 二 卷 100 第6章 图纸(招标图纸) 101 第 三 卷 102 第7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03 第 四 卷 104 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5 评审因素索引表 10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2 二、授权委托书 113 三、联合体协议书 114 四、投标保证金 115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6 六、施工组织设计 117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124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6 九、资格审查资料 127 十、原件的复印件 133 十一、其它材料 134 注: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除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外的其它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所有内容以弘禹招〔2013〕1号文件提交备案文本为准。 第 一 卷 第1章 招标公告 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YZB2013-38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农【2013】123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许可【2013】195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法人自筹,争取中央和市级补助等多渠道筹措,项目法人为云阳县三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云阳县三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由大坝枢纽、渠系工程和电站工程三部分组成。坝型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63m,水库正常蓄水位为746米,死水位714米,设计洪水位746米,校核洪水位747.56米,总库容1084万立方米。 导流洞洞身标准断面3.5m(4.6m(宽(高),城门洞型,导流洞总长438m,其中进口明渠段(含封堵闸室)长37m,导流洞洞身长418.00m,出口明渠段长12.0m。导流隧洞进口高程为696.5m,出口高程685.21m,隧洞纵坡2.7%。 2.2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工程估算投资约700万元。 2.3计划工期为:5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下载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等资料。本次招标公告在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水利水务网诚信专栏()”上发布。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云阳县三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云阳县青杉水库工程坝后电站引水隧洞(兼导流洞)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云阳县洞鹿乡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1.1.8 监理人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①资质要求:具有承包级及以上。 (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基本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②财务要求:近3年(2010年度~2012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亏损。 (将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③业绩要求:近5年(2008年至今)具有1个及以上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或工程竣工(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④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且至少有一个经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项目经理业绩。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 (将建造师注册证、社保关系证明、业绩资料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⑤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下同)资格: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水工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至少有一个经竣工(或完工)验收合格的类似工程技术负责人业绩。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 (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关系证明、业绩资料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其它要求: 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证: 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B、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将以上要求的相关证件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原件)。 ⑦委托代理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 (将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将社保关系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质量管理人员: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 (将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财务负责人: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 (将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造价管理人员: 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员证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证),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且本次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加盖造价管理人员执业印章。 (将执业资格证书、社保关系证明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爆破员: 爆破员2名,持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限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其身份可以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也可是投标人向有爆破资质的单位聘用的人员。爆破员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应具有投标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有效证明;爆破员为投标人向爆破公司聘用的人员的,应具有投标人与爆破公司签订的聘用(或派遣)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明确如投标人一旦中标,爆破员应投入到本工程并负责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常驻工地现场,列入投标人统一管理范畴。 (将人员资格证书,投标人与爆破人员的社保关系证明材料或爆破单位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协议书、聘用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GB/T19001或ISO 9001认证或类似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持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将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原件)。 注: 1.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2.以上材料原件单独装袋并附原件清单递交投标文件时一起递交。原件未提交或提交不全,按废标处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0)被国家水利部和重庆市水利局以及工程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9 踏勘现场 □ 组织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 召开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月日(北京时间,下同)。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偏离 2.2.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3年12月03日14时00分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3年12月05日17时00分 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2013年12月05日17时00分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基本存款账户银行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3、交纳截止时间:在投标递交截止3小时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4、投标保证金账户)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1)所投标段名称;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 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5)投标人的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档案编号(投标人可登陆网址查询)。 4.22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递交时间:2013年月日。 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或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开标安排。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递交1份“投标文件递交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末页附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3年月日。 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具体开标室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或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开标安排。 5.2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 开标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电汇)。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指隧洞工程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 份数:1份(U盘),格式:word或Excel 10.3 原件 提交 □ 不提交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份数:1份 10.5 最高限价 (1)以招标人公布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编制的最高限价作为确定有效报价的依据,招标人最高限价在开标前5天公布于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不再另行通知。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考核项目单项报价低于(不含等于)招标人相应最高限价,且不得低于成本的为有效报价,否则为废标。 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核实中标人各项报价。除总报价和考核项目报价外,其他项目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其最终合同价以投标报价为准;若其他项目单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价格按相应最高限价下浮 10 %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价格即为最终合同价)。 10.6 中标结果公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将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和 “重庆市水利水务网诚信专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参与投标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提出,超出此时间规定,招标人不作任何形式的答疑。 2.2.2 招标人的答疑或澄清通知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招标人补遗答疑区)上“招标人补遗答疑区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除第(1)条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 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业绩一览表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最高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持人:     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2.1.1 形式评审其它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2.1.2 资格评审其它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业绩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造价管理人员、爆破员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款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35分 项目管理机构:不评分 投 标 报 价:60分 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 □招标人提供标底 投标人有效报价ai: 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 3.4.1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投标报价得分+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8)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7)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款1.4.2款规定;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10)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造价管理人员、爆破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企业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注:初步评审、技术标等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一: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三: 评 分 标 准 序号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分标准 赋分 一 施工组织设计 35分 评委独立对每份技术方案进行评分,所有评分算数平均后保留两位小数,作为该技术方案的最后得分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4分 满分4.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3~4分;良,得分2~3分;合格,得分1~2分;不合格,0分。 评标专家从投标文件内容完整、全面、重点突出等方面进行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4分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8分 满分8.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7~8分;良,得分5~7分;合格,得分2~5分;不合格,0分。 施工总体布置合理,图示清晰、相互干扰小,满足施工条件要求。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程序和措施,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能减少干扰加快施工进度。 评标专家根据上述要求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8分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分 满分4.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3~4分;良,得分2~3分;合格,得分1~2分;不合格,0分。 质量保证体系的方案、措施应先进、合理、可靠。 评标专家根据上述要求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4分 4 安全管理体系 4分 满分4.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3~4分;良,得分2~3分;合格,得分1~2分;不合格,0分。 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措施可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4分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分 满分4.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3~4分;良,得分2~3分;合格,得分1~2分;不合格,0分。 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可靠性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4分 6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分 满分7.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5~7分;良,得分3~5分;合格,得分1~3分;不合格,0分。 总计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关键节点的工期切实可行,保证工期的措施科学、可靠。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补救措施可行,能保证在招标人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 评标专家根据上述要求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7分 7 资源配备计划 4分 满分4.0分。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即:优,得分3~4分;良,得分2~3分;合格,得分1~2分;不合格,0分。 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中关于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机具和设备等,从类型、型号、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满足施工需要的优良程度进行独立评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0-4分 二 项目管理机构 不评分 1 项目经理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2 技术负责人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3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4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5 财务负责人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三 投标报价 60分 1 投标总价 40分 投标人最终总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参加评分。 根据投标人最终总报价B总n与评标标底(评标基准价)D总的差值计算总价报价分: 当B总n=D总时,得40分; 当B总nD总时,每增加1%扣1分(在40分的基础上,按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当B总nD总时,每减少1%扣0.5分(在40分的基础上,按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2 投标分项报价 20分 2.1 基础价格 0 2.2 费用构成 0分 2.3 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 20分 主要考核项目表(与招标最高限价一起发布)所列工程项目报价作为主要工程项目报价进行评分。 根据投标人最终有效报价B单n与评标标底(评标基准价)D单的差值计算单价报价分: 当B单n=D单时,得基本分; 当B单nD单时,每增加1%,扣基本分的5%,(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当B单nD单时,每减少1%,扣基本分的3%,(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2.4 总价项目(措施项目) 0分 2.5 分项报价 0分 四 企业诚信评价 5分 1.计算方法:某一投标人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的最高值×5×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以投标截止时间“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3.若投标时,投标人尚未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注册或开标现场无查询结果的,其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按60分计,并按前述计算方法折算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 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 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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