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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地进程费用定额(DYD15-80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DYD15-801-2009) 主编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9)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经审查,现准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同期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凡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定额;2009年7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本定额。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 0九年六月九日 目 录 总说明 ........................................................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第二章 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第三章 工程名称及费率适用范围.............................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和程序.........................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 费用计算程序 劳务分包企业取费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其他项目费 ................................ 总 说 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2)对于尚未确定等级、品牌、规格、型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按随招标文件公布给投标人的暂估单价计算。按暂估单价计算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招标采购价、共同市场询价调差或其它调差办法。 (3)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编制,不应上浮或下浮。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要求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三、投标价的编制 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投标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的,应按市场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中给定费率的90%。 (4)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原则分摊: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构成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等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以内。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机械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的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的,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材差调整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六、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工程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规费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期间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执行、未调整换算的项目,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结算时,不得另行调整换算。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并进行主材、辅材调整,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3、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4、各盟市造价管理站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建设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组成简图如下: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措施项目费 规费 间接费 建设工程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自备工具购置、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试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本届定额未计养路费)。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通用项目措施费和专业项目措施费组成。列入本定额的通用措施费项目见下表。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临时设施 3 夜间施工 4 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 5 冬雨季施工 6 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7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通用措施项目除一览表内所列可能发生的项目外,施工单位可根据各专业定额、拟建工程特点和地区情况及具体施工措施自行补充。 1、安全文明施工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配电设施电路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或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工期低于工期定额70%时),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安装、拆除、摊销费,电费、施工降效费和职工夜餐补贴费。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没有要求提前交工为赶工期自行组织的夜间施工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3、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建设单位、质检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规范规定的冬季气温条件下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施工措施费和人工、机械降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雨季施工时,为防滑、防雨、防雷、排水等增加的费用和人工降效补偿费用。不包括雷击、洪水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5、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未完工程保护费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冬季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是指工程施工前,对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进行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对新建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07]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 ①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6)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 (7)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饮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施工、生产所需随工人班组或个人配备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生产工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工程投标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章 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 工程类型 分类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民 用 建 筑 公用建筑(单层)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8m >24m >3000m2 >15m >18m >1500m2 >12m >12m ≤1500m2 ≤12m ≤12m 公用建筑(多层) 建筑面积 高度 >10000m2 >30m >6000m2 >24m >3000m2 >18m ≤3000m2 ≤18m 住宅及其他建筑 建筑面积 层数 >12000m2 >12层 >8000m2 >8层 >4000m2 >4层 ≤4000m2 ≤4层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5m >33m >3000m2 >12m >24m >1500m2 >9m >18m ≤1500m2 ≤9m ≤18m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6000m2 >24m >4000m2 >18m >2000m2 >12m ≤2000m2 ≤12m 锅炉房 单炉蒸发量 总蒸发量 >30T/h —— >10T/h >20T/h >6.5T/h >12T/h ≤6.5T/h ≤12T/h 人防工程 人防级别 —— >3级 ≤3级 —— 构筑物 砼烟囱 高度 >100m >60m ≤60m —— 砖烟囱 高度 —— >50m ≤50m —— 水塔 高度 —— >40m ≤40m —— 贮仓 高度 —— >20m ≤20m —— 贮水、贮油池 单体容量 >5000m3 >1000m3 ≤1000m3 ——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是指:办公、教学、试验楼,博物、展览、文体、纪念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公、写字、商场、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综合楼。 7、室外零星工程和不能划分类别的其他工程均按四类标准执行。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均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9、仿古工程按建筑工程三类取费标准执行。 10、市政工程中的石砌雨水管沟工程,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大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三类工程;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小于2×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四类工程。 二、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锅炉蒸发量”是指蒸汽锅炉的蒸发量。热水锅炉应换算成蒸发量后再按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2、“室外热力管网”是指工业厂(矿)区、住宅小区、开发区、新建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敷设的向多个建筑工程供暖、供汽的热力管道工程。只有一条管沟、向一座建(构)筑物供热的管道称为“热力管线工程”。同沟敷设的其他管道随热力管网或热力管线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燃气、蒸汽管道和室外金属、塑料排水管道,不论管径大小,一律划分为三类工程标准。 4、“容器、设备制作”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厂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不包括生产厂家制作的设备。 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 一类 1、炉单炉蒸发量在6.5t/h及其以上或总蒸发量在12t/h以上的锅炉安装以及相应的管道、设备安装。 2、容器、设备(包括非标设备)等制作安装。 3、6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敷设、电缆工程。 4、6千伏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及线路(包括室内、外电缆)安装。 5、自动或半自动电梯安装。 6、各类工业设备安装及工业管道安装。 7、最大管径在DN150以上供水管及管径在DN150且单根管长度在400米以上的室外热力管网工程。 8、上述各类设备安装中配套的电子控制设备及线路、自动化控制装置及线路安装工程。 二类 1、一类取费范围外4t/h及其以上的锅炉安装以及相应的管道设备安装;换热或制冷量在4.2MW以上的换热站、制冷站内的设备、管道安装。 2、6千伏以下的架空线路敷设、电缆工程。 3、6千伏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及线路(包括室内、外电缆)安装。 4、小型杂物电梯安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中设置集中、半集中空气调节设备的空调工程(包括附属的冷热水、蒸汽管道)。 5、八层以上的多层建筑物和影剧院、图书馆、文体馆附属的采暖、给排水、燃气、消防(包括消防卷帘、防火门)、电气照明、火灾报警、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网络布线、通讯等工程。 6、最大管径在DN80以上的室外热力管网工程。 7、上述各类设备安装中配套的电气控制设备及线路、自动化控制装置及线路安装工程。 三类 1、锅炉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安装及其附属设备、管道、电气设备安装。换热或制冷量在4.2MW以下的换热站、制冷站内的设备、管道安装。 2、四层及其以上的多层建筑物和工业厂房附属的采暖、给排水、燃气、消防(包括消防卷帘、防火门)、通风(包括简单空调工程,如立柜式空调机组、热空气幕、分体式空调器等)、电气照明、火灾报警、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网络布线通讯等工程。 3、最大管径DN80以下的室外热力管网工程、热力管线工程。 4、室外金属、塑料排水管道工程和单独敷设的给水、燃气、蒸汽等管道工程。 5、各类构筑物工程附属的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工程。 6、不属于消防工程的自动加压变频给水设备安装、安全防范系统安装。 四类 1、非生产性的三层以下建筑物附属的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等工程。 2、一、二、三类取费范围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市政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分类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政道路工程 面积 20000m2 10000m2 ≤10000m2 面层种类及 结构厚度 沥青砼路面50cm 水泥砼路面55cm 沥青砼路面40cm 水泥砼路面40cm 沥青灌入式路面 沥青砼路面≤40cm 水泥砼路面≤40cm 其他面层路面 桥涵工程 单跨跨距 20m 10m ≤10m 桥长 100m 50m ≤50m 非金属 管径 1000mm 500mm ≤500mm 给排水管道工程 长度 1000m 500m ≤500m 金属给排水、燃气、供热管道工程(含塑料管) 管径 300mm 150mm ≤150mm 长度 1000m 500m ≤500m (二)市政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市政工程是指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及其类似工程。执行市政定额的城市输水、输气管道工程,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2、市政道路工程的“面积”是指行车道路面面积,不包括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面积。 3、桥梁工程的长度指一座桥的主桥长,不包括引桥的长度。 4、涵洞工程的类别随所在路段的类别确定。 5、管道工程中的“管径”是指公称直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指内径)。“长度”是指本类别及其以上类别中所有管道的总长度(如:燃气、供热管道工程二类中的“长度”500米,是指直径DN150所有管道的合计长度500米。不包括≤150的管道长度);对于供热管道,是指一根供水或回水管的长度,而不是供回水管的合计长度。 6、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均按桥梁工程二类取费标准执行。 7、城市道路的路灯,广场、庭院高杆灯均按安装工程二类取费标准执行。与之类似的零星路灯安装工程三类标准执行。 8、同一类别中有几个指标的,同时符合两个及其以上指标的执行本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9、由多家施工单位分别施工的道路、管道工程,以各自承担部分为对象进行类别划分。 10、城市广场工程建设,不分面积、结构层厚度,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三类标准取费。 四、园林工程类别的划分 园林工程分为园林绿化和园林建筑两个类别。 1、林绿化包括:苗木的栽(移)植,花卉、草皮的植铺。 2、园林建筑包括:园路、园桥、假山、喷泉和亭、台、廊、牌楼等园林建筑小品以及喷灌、照明等线路的敷设安装。 第三章 工程名称及费率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本定额中的建筑工程主要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和与其类似的工程。 建筑工程费率适用于: 1、工业、民用、人防、市政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各种设备基础,砖砌(砼)围墙,砖砌管道沟、电缆沟,大口集水井。 3、仿古建筑物。 4、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配套工程和市政工程中的泵房、换热站、调压站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类似的其他工程。 二、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是指设备安装工程和附属于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是指生产、动力、起重、运输、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电及机械设备的装配、安装工程及其设备附属的支架、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防腐刷油、保温工程。 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是指采暖、给排水、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燃气、消防、安全防范、防雷接地、办公智能化等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费率适用于: 1、设备安装工程。 2、附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装工程。 3、工业管道工程,市政路灯工程。 4、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工程间接费定额制定修订工作的几点意见》计标(1986)1313号文件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间接费的设备安装工程。 三、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土石方的爆破、挖填、运输工程。 土石方工程费率适用于: 1、在一个单位工程内,全部土石方挖方(或填方)工程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2、场地平整(±30cm以外)、沟渠、运动场、广场、机场、疏干、游泳池、人工湖、鱼塘、古墓、枯井工程中的土石方挖填工程,不包括市政道路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3、直埋管道的管道沟和城镇路灯工程、电缆敷设工程中的土石方挖填工程。 4、与上述类似的土石方挖填工程。 四、市政道路、桥涵工程 道路、桥涵工程是指各种机动车道、人行道路及连接道路的桥涵工程。 道路、桥涵工程费率适用于: 1、执行市政定额的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各种面层的道路(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及桥涵工程。 2、执行建筑工程定额或参照市政定额执行的厂(矿)区、住宅小区、行政企事业单位院内、城市广场的各种道路、硬化工程。 五、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 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费率适用于: 1、城镇管辖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道安装工程。 2、非金属管道的砼基础或垫层工程。 3、附属于上述管道的管架及其支柱、检查井、消火栓井等工程。 4、从水源地至城市水厂的引水工程和从气源地至城市调压站的供气工程。 六、炉窑砌筑工程 (一)炉窑砌筑工程费率适用于: 1、冶金专业炉窑以外的按规定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的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砌筑工程。 2、执行建筑工程定额的各类炉窑砌筑工程。 (二)炉窑砌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划分工程类别: 1、一类工程:执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其它炉窑除外)及其附属、辅助工程且单座炉工程量>300m3的工程; 2、二类工程:执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第二章“一般工业炉窑”及其辅助、附属项目;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其它炉窑;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单座炉工程量≤300m3的工程。 七、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费率适用于: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和升级换代式的装饰装修工程。 八、园林工程 园林工程费率适用于城市广场、公园、道路、厂(矿)区、行政及事业单位院内外等树木、花卉、草皮栽植等绿化工程和园林建筑工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和程序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费用计算方法 一、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按与“费用定额“配套颁发的各类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计算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通用项目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和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计算。计算基础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按表中费率计算。投标竞价时,不得低于费率表中的9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费用使用和责任划分由总、分包单位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2)建设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按其分包工程和表中费率的40%计算。 (3)同一个单位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单项工程(如:同时施工三栋住宅楼)时,应按表中费率乘以0.8系数。 (4)通用措施项目费中,其中人工费占20%,其余部分均为材料费。 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序 号 工程类型 取费基础 分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 设施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 1 建筑工程 框架住宅 人工费+机械费 3 4.5 0.3 0.5 砖混住宅 人工费+机械费 3.3 4.8 0.3 0.5 教学、办公楼 人工费+机械费 3 4 0.3 0.5 商场、酒店 人工费+机械费 3 3.5 0.3 0.5 工业厂房 人工费+机械费 2.2 3.5 0.3 0.5 其他 人工费+机械费 2.5 4 0.3 0.5 2 安装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3 5 0.3 0.5 3 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9 2 0.2 - 4 市政 工程 道路 人工费+机械费 0.9 2.5 0.6 - 桥涵 人工费+机械费 3 3 0.6 0.3 给排水及热力管道 人工费+机械费 2 3 0.5 0.6 5 炉窑砌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8 5 0.5 0.3 6 装饰装修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 2 0.3 0.7 7 园林 工程 绿化 人工费+机械费 1.5 2.5 0.4 - 8 建筑 人工费+机械费 0.4 3.5 0.5 0.3 2、夜间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按下表计算。 费用内容 照明设施按拆、折旧、用电 工效降低补偿 夜餐补助 合计 费用标准(元/人、班) 1.6 2.4 6 10 ⑴白天在地下室、无窗厂房、坑道、洞库内、工艺要求不同不间断施工的工程,可视为夜间施工,每工日按4元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工日数按实际工作量所需定额工日数计算。 ⑵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的工程,指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低于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工期70%的工程;提前完工工程的夜间施工增加费,投招标阶段的控制价和报价计算时,按定额人工工日数的(10%~20%)×10元/工日计算。 ⑶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有争议时,应由现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签证确认。 3、材料及产品检测费 由于各地对材料及产品检测的品种和范围不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差别较大,该项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竞价中,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参照下述标准计算。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安装工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占50%,装饰工程占20%,电气工程占15%,暖通工程占15%。市政、园林工程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计算(已扣除自设实验室部分)。 (1)建筑面积小于10000m2的,每平方米4元。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的,每平方米3元;每一单项工程最多计取8万元。 (3)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附属配套工程不另计算。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通用措施项目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⑴需要冬季施工的工程其措施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冬季施工措施和冬季施工方案,连同增加费用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⑵人工、机械降效费用按冬季施工工程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15%计取。 ⑶对于冬季停止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看护费用。费用计算标准为:单项工程每天120元;由一个总包单位承包的建设项目每天180元。专业分包工程不计取看护费。看护费包括看护人员工资及其取暖、用水、用电费用。 冬季机械停滞时间已经在台班费用定额内考虑,不得计算冬季施工机械停滞费。 5、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通用措施项目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以“项”为单位计算。没有需要保护的,不计算此项费用。 三、间接费计算 (一)规费 1、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2、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水利建设基金按规费费率表中规定的费率计算。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规费的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规费费率表(%) 费用 名称 养老失 业保险 基本医 疗保险 住 房 公积金 工 伤 保险 意外伤 害保险 生育 保险 水利建 设基金 合 计 费 率 3.5 0.68 0.9 0.12 0.19 0.08 0.1 5.57 (二)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是综合测算的,其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属于竞争性费用,企业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应在总承包企业管理费费率基础上乘以0.8系数。 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类类 型别 建筑 工程 安装 工程 土石方 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 市政桥涵工程 市政给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 绿化 园林 建筑 一类 30 25 5 23 26 23 35 20 20 20 二类 26 22 21 22 19.5 30 三类 23 18 18 19 16 — 四类 20 15 — — — — 四、利润 利润是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其计算基础为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利润中包括技术装备费和工具用具购置费。如果施工企业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机械设备费和模板脚手架费用时,利润不应超过表中利润率的60%。利润是竞争性费用,企业投标报价时,应视拟建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浮动。 利润率表(%) 工程类型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 市政道路、桥涵工程 市政给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 建筑 园林 绿化 费率 20 17 6 15 17 20 17 20 17 五、税金 税金税率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市区3.44%,县城(镇)3.38%,城镇以外3.25%。 第二节 费用计算程序 适用于工料单价计价法的取费程序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含措施项目费)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2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2×费率 4 价差调整、总承包服务费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5 规费 (1+3+4)×费率 6 税金 (1+3+4+5)×税率 7 工程造价 1+3+4+5+6 二、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综合单价法)的取费程序 1. 综合单价的计算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直接工程费 或措施项目费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2 分部分项工程或措施项目中中的人工费+机械费 按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 3 企业管理费、利润 2×费率 4 风险费 按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自定 5 综合单价 1+3+4 2.单位工程费用的计算程序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清单费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3 其他项目清单费 按招标文件和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4 规费 (1+2+3)×费率 5 税金 (1+2+3+4)×税率 6 工程造价 (1+2+3+4+5) 第三节 劳务分包企业取费 一、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1、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时计费)、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2、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1、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的计算: (1)人工费按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2)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计算。 (4)人工费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中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3、管理费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分包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取。 4、规费 (1)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缴纳各项费用(不含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劳务企业,按所承包工程人工费的14%计取。 (2)只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按所承包工程人工费的8%计取。劳务企业未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视为是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内部劳务承包,不计取规费。职工的各类保险由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 (3)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负责为劳务工人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或直接将这部分费用支付给劳务工人,由劳务工人自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缴纳,劳务分包企业不计取此项费用。 5、利润 劳务分包企业利润按分包工程定额人工费的3%计取。 6、税金 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计算与承包企业一致。城市市区3.44%,县城(镇)3.38%,县城(镇)以外3.25%。 为防止重复纳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劳务分包企业应将完税税票交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应出示劳务企业已经交纳的税款票据,由税务部门计算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其他项目费 1、无负荷联合试运转费:是指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之后,在验收之前所进行的无负荷(不投料)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按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6%计算。 2、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施工现场管理服务等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队伍施工时,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建设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服务费,应从专业分包工程价款中扣回。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费用视服务内容的多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⑴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 ①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非生产人员工资(包括医务、宣传、安全保卫、烧水、炊事等工作人员)。 ②现场生产、生活用水电设施、管线敷设摊销费(不包括施工现场制作的非标准设备、钢结构用电)。 ③共用脚手架搭拆、摊销费(不包括为分包单位单独搭设的脚手架)。 ④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包括人员升降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费。 ⑤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保管费,对分包单位进行的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⑵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 ①发包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计算; ②发包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3%计算; ③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交给承包人保管使用的,按发包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④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工程提供水电源并且支付水电费的,水电费的计算应进行事先约定。也可向发包人按1.5%计取。发包人支付的水电费应由发包人从专业分包工程价款中扣回。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时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不包括外购设备的价值。 3、停窝工损失费 停窝工损失费是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设计变更、停水、停电(不包括周期性停水、停电)以及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现场调剂不了的停工、窝工损失费用。 ⑴内容包括:现场在用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现场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及管理费。 ⑵计算方法: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定额台班单价的40%乘以停滞台班数计算;停窝工人员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天15元乘以停工工日数计算;管理费按人工停窝工费的20%计算。连续7天之内累计停工小于8小时的不计算停窝工损失费。 4、工程变更签证费 工程变更签证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由施工单位经济技术人员提出、经设计人员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认定的、超出或低于各类定额或中标价格的费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的经济签证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 ⑴设计变更引起的经济签证费用应计算工程量,按各类定额规定或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算;按预算定额规定计算直接费的应该按“计算规则”计取各项费用。 ⑵施工条件变化、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引起的经济签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费用。按预算定额基价及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部分应该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各项费用;不按预算定额基价、劳动定额用工数量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算的,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DYD15 – 801 - 209) 编制领导小组 组 长 :余向东 副组长 :姜振友 刘 文 温俊祥 成 员 :曾文国 戴 红 张文效 董晓东 编制实施小组 组 长 :刘 文 副组长 :董晓东 (组织、实施总负责人) 成 员 :杨廷珍 刘 澄 范国元 参编人员 杨廷珍 郝永霞 刘 澄 郭华莹 赵 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2)对于尚未确定等级、品牌、规格、型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按随招标文件公布给投标人的暂估单价计算。按暂估单价计算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招标采购价、共同市场询价调差或其它调差办法。 (3)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编制,不应上浮或下浮。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要求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三、投标价的编制 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投标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的,应按市场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中给定费率的90%。 (4)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原则分摊: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构成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等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以内。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机械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的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的,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材差调整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六、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工程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规费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期间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执行、未调整换算的项目,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结算时,不得另行调整换算。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并进行主材、辅材调整,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3、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4、各盟市造价管理站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建设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组成简图如下: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自备工具购置、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试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本届定额未计养路费)。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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