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采集编制《都江堰市行政区划地图》《都江堰市城区地图》采购项目资格要求及技术参数指标
采购编号:JY320150014
都江堰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采集编制《都江堰市行政区划地图》《都江堰市城区地图》采购项目即将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现将该项目的资格条件和技术需求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公示期为2015年3月3日至2015
都江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 马先生 电话(传真)028地址:都江堰市凤邻路和通锦路交叉口原“李冰小学”附楼三楼
邮编:611830
采购人名称:都江堰市民政局
联系人:马女士 联 系电话地址:都江堰市善政路503号
一、资格要求及技术参数指标
(一)资格要求
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本项目特殊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测绘资质,业务范围须包括地图编制、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
??(2)供应商独立承担过地图编制、印刷项目(提供合同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相关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对调整后的青城山镇、龙池镇以及与之毗邻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界测绘;对新设置的灌口、银杏、幸福、永丰、奎光塔5个街道行政区域边界线以及与之毗邻乡镇行政区域边界线进行勘界测绘,出具勘界测绘资料数据。同时,精确测绘调整乡镇及街道办事处政区面积。?测绘、采集、编制《都江堰市行政区划地图》、《都江堰市城区地图》各2000份(全开单面)。?提供可编辑的《都江堰市行政区划地图》、《都江堰市城区地图》电子版文件。
(二)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服务要求:按照《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详见附件1)有关规定,利用勘界测绘数据成果等资料,编制青城山镇、龙池镇及灌口等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边界线协议书及附图,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等资料。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技术规定》、《四川省勘界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开展勘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清单及要求中所指出的服务的标准、技术方案的参数资料仅起说明作用,并非进行限制。供应商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或产地,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项目清单及要求中要求的规定,以使买方满意。
附件1 : 四川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
川勘办字〔1996〕25号
各市、地、州勘界办公室:
为统一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国务院勘界办印发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规定,省勘界及处理边界争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勘界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统一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省内县界勘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测绘的目的是通过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 勘界测绘内容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篡和制印。
第四条 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五条 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
第六条 县界勘界测绘由毗邻两市、地、州和两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测绘工作。
第二章 界桩的埋设与测定
第七条 界桩制作与埋设
(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和简易型。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用花岗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于15厘米的钢筋,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为一整体。
(三)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埋设深度一般为0.
(四)高山交通困难地区,也可埋设简易型界桩,制作规格、编号与书写办法,由双方勘界办公室根据实地的具体情况商定。
界桩类型与规格见附件一。
第八条 界桩的编号与书写
(一)边界的命名及代号确定
边界线代号共8位数字,由相邻两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后四位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各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确定。边界线的命名由相邻两县(市、区)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数值小的县份在前。如富顺县代码简码为0322,泸县代码简码为0521,则富顺与泸县的边界线代号为,命名为“富泸线”。
(二)界桩点的编号
界桩点编号由边界线代号和界桩号组成,边界线代号在前界桩号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如:富泸线第8号界桩点的编号为0322052108,其中“8”为界桩号简码。
三县(市、区)边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代号由三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简码及顺序编排的罗马数字组成。如032205211028I为富顺、泸县、隆昌三交点的代号如三交点界桩为同号三立桩,界桩编号为三县行政区划代码简码和罗马数字后边分别加“A”、“B”、“C”,如032205211028IA、032205211028IB、032205211028IC。在界桩上书写为“IA”、“IB”、“IC”。
在已立界桩之间增树的新桩,其界桩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加一短线,再加注数字序号,例如:0322052108—1,0322052108—2,0521102811—1等,其界桩号简码分别为:8—1、8—2、11—1;如上一界桩为三交点,则原界桩号由边线代号和“00”组成。如:032 2052100—1,界桩号简码为“0—1”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的界桩号,是在该界桩号后标注大写英文字母,例如:0322052103A、0322052103B;0322052104A、0322052104B、0322052104C。简码为3A、3B;4A、4B、4C等。
界桩号编排示例图见附件二。
(三)界桩的书写
界碑的两个宽面(三交点为三面),自上而下书写(雕刻字或模压)县(市、区)的名称(甘孜,阿坝、凉山三自治州和有民族文字的自治县,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州、县通用民族文字)、界桩号简码(三交点界桩号简码不予书写)、 国务院(竖立之意)、竖立时间等文字。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县(市、区)的名称只注专名,省略通名。如:富顺县只注“富顺”,木里藏族自治县只注“木里”。
界桩上书写的文、数字,其字体、字大见附件一。字的笔划刻深度不浅于0.
第九条 界桩类型及位置的选定
(一)界桩类型的选定
三交点竖立三面型界桩;边界重要地点竖立双面型界桩。
同号双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两岸,并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双立界桩连线与边界线交点的距离;同号三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交岔口岸,并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边界线在该交叉口处转折点的距离。上述测量数据要标注在界桩登记表内的界桩位置略图上。
(二)界桩位置的选定
界桩位置一般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的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边界线起迄处。其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界桩竖立的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的基本走向、尽量少设为原则(实地界线标志明显、又无道路通过的地段,一般不埋设界桩),由双方视边界线地形情况具体商定。
第十条 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一)界桩点坐际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界桩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一般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航测外业规范》中1:5万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有关规定,高山、荒漠地区的精度要求可放宽到3倍中误差。
(二)界桩点坐标一般要求实测,当实地测量确有困难,但能在图上准确判定界桩点位时,可在现有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
(三)界桩点高程从较大比例尺地形图上根据等高线内插确定,误差不得超过1/3基本等高距。
(四)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第十一条 界桩登记表的填写
(一)界桩埋设之后,应当场量测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界桩登记表。
(二)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边界线代号、界桩号、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界桩与方位物相关位置、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双方负责人签名等栏目。
(三)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一般为1:1万,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界桩点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桩与界线的相互关系。
(四)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参照大比例尺地形图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
(五)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个,确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方位物应选择互相通视、明显、固定,离界桩较近的地物。方位物不得选用军用或保密设施。界桩至方位物的距离(平距),一般应实地量测,精确到0.1米;当界桩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0.l毫米。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记到0.1度。测定精度0
(六)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七)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栏的填写,按边界线代号的确定方法填写。如:富泸线代号则所在地一栏富顺在上,泸县在下,签名栏富顺在前,泸县在后。
界桩登记表的式样见附件三、四。
第三章 边界线的标绘
第十二条 边界线的标绘是将双方确定的边界线、界桩点的位置准确地标绘在规定的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尺的选择以能清晰反映边界线走向为原则,一般可选择最新一代1:5万地形图。地形图的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对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与确定边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及地理名称注记进行补测、修测。在人烟稠密,情况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航摄像片进行调绘。
补测的主要内容为:与边界线和界桩点位置有关的永久性地物、地貌。如关隘、河流、沟渠、堤塘、桥梁、涵洞、道路等。
对地物地貌变化较小地区的新增地物应准确补调;对地貌地物变化大,直接影响边界线确定的地段应进行修测。
边界线的调绘范围应根据边界协议书附图比例尺而定。附图比例尺选用1:5万时,一般调绘至边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范围;比例尺选用1:1万或1:2.5万时,可调绘至边界线两侧各2公里的范围。
双方认定以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的无争议的界线为行政区域界线时,只补调或转绘国土调查航摄像片调绘中与确定边界线及界桩位置有关的永久性地物、地貌和地理名称注记。
第十三条 界桩点、界线转折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3毫米;修测、补调的其它与确定边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
第十四条 各类要素采用5色清绘。边界线用0.3毫米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毫米时,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交错相接绘出,每交错一次线划长度不超过1厘米)。界桩符号用直径
第十五条 边界线的标绘工作要求在实地进行。对于高山困难地区,具有明显分界地性线(如分水线、合水线)且地物、地貌变化不大的边界地段,如双方能够在室内准确判明边界线走向和位置,亦可由勘界双方在室内直接在地形图上标绘边界线,也不再进行地物地貌的野外调绘。
第十六条 边界地带的地理名称,如:山、梁、峁、隘口、河流、沟渠、水库、湖泊、渡口、桥梁、道路、居民地等名称均应核准注明。
第四章 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
第十七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是详细表示边界线位置的勘界测绘成果。由双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画法图。
第十八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根据实测的界桩点坐标、协商确定或裁定的边界线及边界线的调绘成果认真标绘、整理而成。各类要素符号、颜色及规格要求与边界线的标绘成果一致。
第十九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一般利用经补测或修测后的国家最新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标绘。比例尺的选择以能清晰反映边界线走向为原则,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选用1:5万和1:10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但同一条边界线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一致。
第二十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由两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附图上签字,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复印7份。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篡和制印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二十二条 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一)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对边界线和界桩位置的图形表示,是勘界工作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边界线走向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叙述简明清楚,采用通用名词术语,地名准确,译名规范,并与边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实地情况相一致。
(三)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两界桩间为一自然段。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每条可含若干自然段。
(四)边界线走向说明可与标绘边界线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实地情况并结合边界协议书附图拟利用的地形图在实地编写其内容一般包括每条边界线的起迄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长度等。对以地貌特征清晰的合水线、分水线为界或以特定点连线为界的地段,可在地形图上量取有关数据,在室内编写边界线走向说明。
(五)边界线走向说明中的距离及界线长度等数据,均以米为单位。实地量测的数据,量测方法精度为1米时,取位到米;量测方法精度为0.1米时,取位到0.
(六)边界线走向说明中所涉及的方向,采用16方位制,以磁北方向为基准。十六个方位的含义是:
1北348°45′—11°15′
2北偏东北11°15′—33°45′
3东北33°45′—56°15′
4东偏东北56°15′—78°45′
5东78°45′—101°15′
6东偏东南101°15′—123°45′
7东南123°45′—146°15′
8南偏东南146°15′—168°45′
9南168°45′—191°15′
10南偏西南191°15′—213°45′
11西南213°45′—236°15′
12西偏西南236°15′—258°45′
13西258°45′—281°15′
14西偏西北281°15′—303°45′
15西北303°45′—326°15′
16北偏西北326°15′—348°45′
十六方位图见附件六。
第二十三条 界桩位置说明
(一)界桩位置说明根据界桩登记表上所填写内容编写,包括界桩号、类型、材质、界桩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界桩与边界线的关系、界桩与方位物的关系等内容。
(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一个界桩为一自然段,与边界线走向说明的分条方法相一致。
第六章 成果整理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勘界测绘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整理,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名。内容包括边界线标绘资料,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界桩埋设位置和界桩号编排、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观测手簿、计算手簿和勘界工作手册等。
以上各项成果应符合本规定要求,不合要求的成果成图资料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作。
第二十五条 对勘界测绘成果的基本要求是:各类图表项目填写齐全、字体正规、清晰易读、正确无误,文字叙述简明确切,地理名称调注准确,简化字和少数民族语地名译音正确,一切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均正确无误,精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县级界线勘定成果资料实行分级检查验收。市、地、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界勘定成果资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写出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随同成果上交。
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成果,必须返工重作。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乡(镇)边界线勘界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界桩类型及规格
二、界桩号编排示例图
三、界桩登记表式样(一)
四、界桩登记表式样(二)
五、界桩成果表式样
六、十六方位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四川省部分)
附件:2 四川省勘界领导小组
关于抓紧开展勘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
川勘字〔2000〕7号
各市、地、州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和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以下简称乡镇勘界),不少地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6〕149号)精神,在确保完成县界勘定任务的同时,已开展了乡镇勘界,但也有一部分地区没有启动这项工作。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6〕149号)文件精神,现将乡镇勘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乡镇勘界是我省全面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乡镇勘界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开展。从2000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我省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任务。
乡镇勘界仍然要坚持《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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