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单项选择题、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不动产出租、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在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元、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向丁主张自己只承担万元、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三、多项选择题、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行为。、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股汇票的出票、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利?().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周经理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郑经理、金额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武经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经理再背书转让给姜经理,姜经理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周经理、武经理、郑经理、楚经理、、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日本商法第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当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施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所有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必须有资本、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发起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资产外投资,外投资方式有:()、证券投资、货币投资、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利外投资,无形财产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商号权、商誉权、商业信用权、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公司关系权和公司特许权等权利、公司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发行公司债务做出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和经理?()、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归还的。、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情、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董事会有如下职能:()、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经理有如下的基本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交办的事务、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聘任或者解聘除了应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如下:()、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包括:()、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示、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资本性、资本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认为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开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甲欲加入乙、丙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中,哪个是甲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要求?()、乙、丙一致同意,并与甲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乙、丙向甲告知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营业、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中,哪些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儿子成为合伙人,但是,鉴于你坚持要代他行使权利,我们也不同意他成为合伙人。这样,你们二人只能按退伙处理、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已经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应执行以下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皇都大酒店于年月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不能够成为破产债权?()、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年月日罚款万元,限日内缴纳、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以下事实构成:()、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哪两项事实构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要件如下:()、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破产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法院本案有无管辖权、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破产无效包括:()、欺诈破产行为、个别有偿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前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哪些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商业银行、和解协议草案包括的内容:()、清偿侦察员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者本无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确定的金额、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支票被拒绝付款、汇票付款人死亡、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在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票据行为的特征包括:()、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根据本教材,汇票的可以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免除做成拒绝证书、禁止背书的记载、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支票的相必要记载事项有:()、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的具体内容:()、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住处真实性的一般义务、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证券上市条件包括:()、上市公司的资本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禁止交易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如下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结算账户的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有:()、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关于股的上市条件,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内部职工股不超过社会公众股的、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最近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元、关于股的上市条件,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规定:()、发起人持有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司最近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无效保险合同包括:()、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格、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灾害事故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赔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基于如下原因:()、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违反告知义务、违反特约条款、保险欺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战争、军事决突或暴乱、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人工直接供油、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危险的范围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全车失窃在个月以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下列哪些义务?()、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就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做出详细的告知、保险业务的划分分为:()、分业保险、再保险、在再保险中,再保险又可分为:()、分出保险、分入保险、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财产保险有如下几类:()、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转移所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合伙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中哪些是向企业登记机关必须提交的文件?()、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赵欲加入钱、孙、李的合伙企业。在以下哪些情况下,赵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钱、孙、李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钱、孙在入伙协议书上签字;李出差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钱、孙表示同意,李未置可否、以下行为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有关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以下几个选项中,哪些属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债务、将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变卖、追回破产企业因破产无效行为而转移的财产、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几种形式。、死亡保险、年金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汇票付款人死亡、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无条件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哪种情况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支票被拒绝付款、汇票被拒绝承兑
四、判断题:、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绝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公司以原有的实物为外投资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秘书是专门为董事会职能服务的一个专职工作人员。(√)、董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在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需要由董事会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董事要将自己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如实地告知公司,要将自己经营或者参加经营的其他产业的范围告知公司,不得与公司同时经营相同的产业。(√)、监事会是公司专门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而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我国的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股东。(√)、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外国的公民和法人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中国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记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金、实物、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构成。(√)、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可以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公司合并以后,原来公司的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指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代表的指定或者代理人的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以及出资方式。(√)、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记载了有害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不必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且可以为客户融券交易。(×)、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合伙人退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声明退伙;二是法定退伙。(√)、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对二者的设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化、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选择适用其他有关国家的保险法。(×)、即使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可以混业经营。(×)、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公司监事会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公司设立的无效、要由股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合伙企业是以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主体,不能使用公司的名称。(√)、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再保险的分出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原保险责任。(×)、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五、简答题:、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答: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简答上市公司的条件?答:()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开业时间在年以上,最近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公司在最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答:公积金的种类有:()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答:()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要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答:《公司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条还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骋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骋任无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答:《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条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作了一些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能超过人?答:《公司法》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以上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如果不足人,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容易区分,则难以落实公司的有限责任,所以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有个股东。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经营者,要求各股东之间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如果股东过多,不但各股东之间难以沟通,而且要形成多数意见的时间过长则会耽误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个。、简述董事的权利限制?答:()《公司法》第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如果违反规定转让股份的,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不经股东会同意或者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简述如何选任清算人?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六、论述题:、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答: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答:一般说来,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答:()个体工商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答:营业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揽,运输,工程承包,寄托,居间或骗子,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等。“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是以营利为目的。()是行为的持续性。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答:()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条的规定,由国家授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试述隐名合伙及其特点?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隐名合伙的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基于这一特点,第一,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金钱或实物为限,而不得以劳务或信用为出资;第二,隐名合伙人无权代表营业单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三,隐名合伙人的财产责任以其出资为限;第四,隐名合伙人除了为维护利益而行使监督权外,无权干涉营业单位的内部事务。、试述破产案件的管辖?答:(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答: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票据的发行关系。()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答: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特有的,反映证券市场客观发展规律,广泛适用于调整各种证券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开是实现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公平原则。证券法上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活动中,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所有的证券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证券活动,其合法权益均应得到公平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享有特权。()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有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述保险的性质?答:(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保险法》的第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有两类,一类是财产保险,一类是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实施赔偿或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五)保险是一种规避或转移风险的方式。现代的保险制度源于财产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财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财产处在价值不变或价值不会有较大损失的状态,万一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恢复自己的财产价值。、试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答:()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试述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人自治原则?答: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答:商事活动的目的,无论从微观的角度(企业利益)看,还是宏观的角度(社会利益)看,都在于追求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经营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谈判和缔结合同的成本;()履行合同的成本以及合同不履行时获取补救的成本。显然这样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二是信用的维护;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三是交易的便捷;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商事仲裁。、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答: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答: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答:()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投保人不满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客体不合法?答: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的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客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的人寿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承保人约定的危险不存在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损害事故已经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对同一财产保险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的重复保险合同等。、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答:()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条和第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违反持约条款。违反持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试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答:()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依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持续性信息公开,持续性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定期报告。请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答: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条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定机构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年度报告:、公司简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答: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票人签发票据,而受票人取得票据而得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有一定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就是票据原因。()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虽然以票据原因为基础,但仅有票据原因,票据行为的内容尚不能确定,无从发生票据关系,还须就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便是票据预约。()资金关系。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约束?答: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和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债务人行使权利的重要条件。因此,保护和移交财产、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和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是债务人在破产法上的重要义务。()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其他损害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因无效行为所给付的财产,并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试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约束?答: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秩序。因此,破产程序开始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这种自动冻结(又称作自动停止),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上表现为以下三项规定:()破产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违反此规定的,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试述退伙的效果?答: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二是财产继承,这是在合伙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试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试述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之形式、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答: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立合并,合并各方解散。采用何种形式合并主要根据合并公司的财政实力和将来市场运作的需要而定。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要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权?答:()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认为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股东会开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答:()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公司经营业绩、盈亏、投资执行、业务发展、公司其它财务等等与公司的资产负债有关的情况。()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包括执行股东会决议完成的情况和进展的情况。()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需要确立交易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并运用这些准则去协调交易关系,矫正异常行为。之所以提出维护交易公平的要求,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本质在于扭曲市场竞争的条件。所以,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在商法上,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答:交易安全是一交易风险相对立的。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是制约交易开展和引起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保障交易安全,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强行规定。、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试述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概念时,须要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答: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二者的区别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第三、《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包括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七、案例题:一、年月,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具。 同年月,家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水泥待销,同时又得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急需水泥。家具公司于月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袋水泥、每袋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家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万元作为定金。 月日,家具公司又与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袋水泥的购销合同,单价为元,预付定金万元,定金到位后天交货。合同订立后,月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 月日,家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其万元定金。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家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所签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家具公司返还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定金,并赔偿利息及经济损失元。 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么?为什么? 答:法院判决正确。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必须在修改公司章程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变更登记后,新的经营范围才有效。公司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登记前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产业类别或服务项目,体现公司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其行为属无效行为。 违反此条法律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家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某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水泥购销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家具公司明知其无水泥经营权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并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返还万元定金,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该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原告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情不能获得支持。二、中方某机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准备建立合作经营企业,遂签订了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在合同的内容中,包括有以下条款: (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中方出资万美元,外方出资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合同签订以后,某机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才给公司法律顾问,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董事会任期超时。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约定中外方出资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万美元的,低于法定比例。()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分期出资的期限不符有关合规定:注册资本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第三条约定合法。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三、年蓝海有限责任公司、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儿童服装。 三家股东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万元人民币。其中:蓝海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万元人民币。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万元人民币。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 其后,三个股东决定,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本案出资存在问题么? 、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答:、出资额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本案出资存在问题。《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四、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单国强有正式书面委托,霍光来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所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五、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年月日,公司打字员张玉霞在打印一份文件时得知,公司将有重大变化:公司与建设银行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将被法院拍卖,拍卖底价为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的。张玉霞将自己手中持有的个公司股票出售,获利元。她又将此消息告诉好友李廷玉,李廷玉也将自己手中的股票抛出。年月日,张玉霞获知公司将收购本公司部分股票,又马上买进股,同年月,将其抛出,获利元。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知道后,给其元罚款。张玉霞认为,自己是一般工作人员,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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