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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未成年网民成为网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近日,无锡法院推出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原创漫画,帮助未成年人在网络时代养成应有的判断力与思辨力,提升健康、文明、理性的网络素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基本案情
“粉丝经济”日益蓬勃发展,明星演唱会一票难求,不少狂热未成年人粉丝转去自媒体平台,不惜高价从“黄牛”处购买自己“爱豆”的演唱会门票。犯罪分子刘某就此发现“商机”,并通过发布虚假演唱会门票信息诈骗7人合计8565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对于演唱会、音乐剧等热门演出活动,务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门票,不要轻信在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所谓的“闲置门票”“内部人员”等销售信息,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尽可能详尽地提供骗子的账户和联系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案情
初中毕业的叶某在一家抵押贷款公司帮忙看店,每月工资三千元不够开销,便找了个副业赚些外快——代练游戏。在代练游戏过程中,叶某发现其客户史某及其朋友装备齐全,猜测其经济能力较强,便登录史某的账号,以史某的名义向朋友借钱,先后骗得5600元,史某朋友发现异常后报警。
最终,叶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点评
保管好个人游戏账号密码,切勿轻易向他人透露,可选择同时绑定手机、邮箱等方式,为账号增加保护屏障,一旦发现账号异常,应该尽快登录修改密码或紧急冻结账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大专在读的徐某纠集老乡、同学等十余名“00后”,在网上发布解除防沉迷系统的广告。在接到有相关需求的未成年人咨询后,通过前期培训的话术对他们进行诈骗,每个收取20元左右的解除费用,最后以解除设置需要登录游戏为由,骗取账号密码,再告知对方原账号被永久封号“建议”重新注册账号进行诈骗,被诈骗的未成年人达数千名。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在网络上不要轻信他人,也不要将财物或账号、密码等交给陌生人。对于家长而言,由于手机、网络的普及,而未成年人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家长不光要注重孩子的人身安全、学习成绩,还要注意孩子使用手机、网络的安全问题,引导孩子正确、规范地上网、使用电子产品,远离网络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快手、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结识多名幼女。尔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对方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以谎称自己系儿童、发红包、提供游戏皮肤等诱骗方式要求幼女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照片、视频供自己观看,对上述幼女进行猥亵。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方式,先后猥亵9名幼女。
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快捷性等特点赋予了“隔空猥亵”这种新型猥亵方式更大的杀伤力。建议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网络危害的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广大未成年人应当培养健康上网的良好习惯,自觉远离黄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保护自己不受网络犯罪侵害。
基本案情
小王是某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需要,他会拍摄一些关于小区环境的宣传短片,并上传到公司的公众号。2023年5月,小王照常在小区内进行拍摄,发现草坪上有几个孩子正在嬉戏玩闹。他灵感乍现,顺手将孩子们的玩闹场景拍摄进了短片,并将该视频在公司的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用于宣传小区环境,同时还将短片在售楼部的服务大厅内循环播放。孩子们的父母看到片子后,对此意见很大。家长们以该宣传视频带有明显的商业盈利和宣传属性,构成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的侵犯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维权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肖像权人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将其拍摄进用于小区宣传推广的视频短片中,而且经过辨别比对,视频中原告的外部形象特征清晰可见,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被告的拍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视频公众号上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发布10 日。二、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00 元。
法官点评
相关的拍摄主体及视频的发布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当拍摄的视频中呈现的影像含有被侵权人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被侵权人的形象,并且在未经肖像权人及其监护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视频,已经构成侵权。现实中,手机和各种短视频平台的日益普及,一些视频创作者会特别寻找未成年人作为拍摄的素材,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些拍摄后上传的行为仍然需要得到被拍摄者及其监护人的许可后方可进行。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未成年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汲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赵某某联系“上线”,将可使用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在电信诈骗等赃款进入相应银行卡后,由赵某某和同伙带领供卡人进行赃款提取并转移给“上线”,共计转移赃款人民币66.5万余元。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李某某持有的银行卡给上线用于转移支付,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赵某某还实施了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等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
赵某某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行为后,明知是他人电信诈骗等赃款而予以转移,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尽管赵某某没有实施诈骗,但是其与同伙通过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取现并转移赃款,已经沦为了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本案为青少年敲响了警钟,提醒广大青少年应该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杜绝不劳而获的心理,不要随意出借、提供银行卡等,坚决不做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左某某(犯罪时15周岁)、杜某某(犯罪时16周岁)等四人通过网络了解到可以通过“仙人跳”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经预谋,左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女性名义通过手机在网上邀约男性被害人。2018年4月14日、同月17日,在被害人王某某、雷某某分别到达指定地点后,左某某、杜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拳打脚踢、抽耳光等手法抢劫被害人财物,该团伙实施抢劫两次,劫得财物5000余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杜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中,左某某、杜某某等人在上网过程中接触到利用女性身份实施“仙人跳”抢劫的不良信息,因缺少收入来源,法律意识淡薄,继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差,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极易受到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影响,盲目模仿实施犯罪。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对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侵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遇到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时,青少年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原标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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