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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公司起诉股权转让纠纷引发“一案三诉” 曾有...
本文原标题:《江苏一公司起诉股权转让纠纷引发“一案三诉” 曾有办案法官接受“吃请”被查》
原创:红星新闻
一次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纠纷,已持续十年之久。
今年5月30日,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工集团)第三次起诉池晓林、戴克华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
庭审中,池晓琳等被告方提出,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已在此前的最高法判决中有明确定论,此次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
而原告称,其并非重复诉讼,请求判令解除2008年10月签订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返还转让款及利息。
△5月3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旁听了此次开庭(庭审直播截图)记者注意到,天工集团2009年提起的诉讼,诉求与此次的上述诉求极为相似。5年前,最高法对该纠纷提审后作出判决:解约诉求不予支持。
此后,天工集团又将池晓林等3人起诉。期间,办案法官被曝接受原告请吃。镇江市中级法院查实后,对两位法官问责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3月13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一位女法官曾向被告方致电,称该院收到天工集团的第三次起诉,询问被告是否愿将案件移送其他中院审理。“我们院是不接受啦,因为前两次诉讼的很多情况,也确实不便审理。”
既然“不接受啦、也不便审理”,为何没直接驳回起诉,也未移交其他法院办理,而是在5月30日进行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镇江市中级法院。该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和回应。
当日庭审持续了2个半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会择日尽快作出宣判。
备受关注的股权转让,不久便起纠纷
案卷材料显示,2004年11月,池晓林、戴克华等三人出资成立了湖南省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林公司),主要经营五氧化二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08年10月,天工集团与华林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池晓林等三人将全部股权以5500万元转让给天工集团。
据此前媒体报道,这一签约仪式,引发益阳、镇江两市官方主政领导的关注及参与。双方“经过多次互访、深层次洽谈”达成了共识,由天工全部收购华林钒业并做大做强。
当年底,天工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4520.9万余元。池晓林等三人陆续将华林钒业公司的相关资产及资料、楚凡钒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天工集团。
看似“完美”的股权转让,不久便生出纠纷。
据相关判决,2009年3月,天工集团致函池晓林等三人,称其承诺的华林钒业公司具有合法的采矿权,具备安全生产的法定条件,目前尚不具备。
天工集团在函中责成池晓林等三人1个月内完成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内的全部法定手续。否则,此前的相关转让协议于2009年4月15日自行解除。
池晓林等人回函:华林钒业公司完全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具备安全生产的法定条件。相关证件齐全。
三天后,天工集团再次发函,要求池晓林等三人办完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文件。
2009年4月15日,天工集团在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池晓林等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09年4月15日已解除。
在起诉状中,天工集团称,池晓林等三人没有交清华林公司(含楚凡钒矿)全部资产及资料,尤其是未将楚凡钒矿按照协议的要求交付,未依法办理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造成天工集团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这段“缘分”难再续?
最高法提审此案
池晓林等被告方答辩时称,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相关资料。双方在安化县政府主持下,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所以,算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华林公司的股权,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属于协议的次要问题。因此,被告方不同意天工集团主张的解除协议。
在案证据显示,2009年5月8日,安化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天工集团与池晓林等三人的资料移交工作。5月12日,安化县政府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落实尽快办妥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办证费用由池晓林等人承担。
2011年12月12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相关协议。
宣判后,池晓林等三人提起上诉,称楚凡钒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妥,责任在天工集团,其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迟的唯一原因。
另外,华林公司仅为冶炼厂,并非矿山或采矿企业。天工集团收购的是华林公司资产及冶炼厂的经营权,而不是楚凡钒矿。
在上诉理由中,池晓林等人道出这段股权转让“缘分”为何难续:天工集团收购华林公司是基于五氧化二钒存在市场价格暴涨的预期,但从收购开始,五氧化二钒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因此,天工集团开始反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位曾参与协调双方的安化县常务副县长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说法,“天工集团收购华林钒业时,钒价正处于历史高位,因此当时收购股权开出了5500万元的高价。之后钒价回落,天工集团认为5500万元的股权收购价过高。到后来市场突然出现变化,双方就产生矛盾了。”
2012年8月24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池晓林等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此后,池晓林等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3年6月8日,最高法作出(2012)民申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高法决定提审此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作出判决:
解除诉求不予支持
2014年4月18日,最高法对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最高法再审除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还查明了一些事实。
据安化县政府、县安监局有关人员介绍,如楚凡钒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好并经过验收后,可以按程序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入需要约四、五百万元。
再审中,天工集团亦认可,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能办妥的主要原因在于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最高法认为,此案有两大争议焦点:池晓林等三人是否因楚凡钒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妥构成违约;如果池晓林等三人构成违约,天工集团是否有权因此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最高法认定,因楚凡钒矿至今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池晓林等三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天工集团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最高法解释,天工集团未能证明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楚凡钒矿的控制经营权。池晓林等三人的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工集团关于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因此,最高法在(2013)民提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驳回天工集团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法对此案作出判决一个月后,天工集团再向镇江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池晓林等三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六个月内完成楚凡钒矿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并和楚凡钒矿一并交付。
天工集团在第三项诉求中称,如三被告拒绝履行或不能在六个月内完成上述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全部转让款及利息。
2015年1月16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前两项诉求。法院同时明确,天工集团及其子公司华林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宣判后,池晓林等人再次上诉。2015年05月0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并发回重审。
2016年4月8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再一次作出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求。池晓林等人仍不服,上诉后被江苏省高级法院驳回。
庭审争辩是否为“重复起诉”
2018年8月,天工集团第三次将池晓林等三人推上被告席,诉求仍围绕最初的股权转让,请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池晓林等三人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及利息。
2019年5月30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旁听了此次开庭。
庭审伊始,审判长就回避问题询问原被告双方。原告称其不申请回避;被告池晓林说:“镇江中院十年间已经对我们的案子审理四次,你们的同事葛荣贵、吴绍祥与原告同吃、同住,还收受礼品,与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按照规定,你们应该自行回避,但我们还是对这次能公正审理抱有一丝希望,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暂时不申请回避。”
5月30日的庭审,进入法庭调查环节,池晓林向法庭询问,“最高法的判决到底还有不有效?”在审判长确定最高法此前对该案的判决“有效”后,被告方表示,案件已经审了4次,原告这是典型的重复起诉。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举例,天工集团此次起诉,与其在2009年4月15日的起诉,在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相同,其目的是为了推翻最高法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判决。
△被告代理律师就天工集团三次诉讼作了查重分析报告审判长询问,“你方认为是与原告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被告方表示,与前两次都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依法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方则称,其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解释,2009年起诉的除池晓林等三人外,还有华林公司,“之前被告有4个,这次只有3个”;2009年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解除”,而本案诉求是“判令解除”。
被告方回应,原告当初请求确认解除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此次请求判令解除的仍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另外,司法解释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是避免类似此案的出现。”
庭审进行2个半小时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会择日尽快作出宣判。
“一案三诉”背后
有法官接受“吃请”被问责
庭审结束后,原告一方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被告池晓林向记者回忆,今年3月13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一位女法官曾给他来电,称该院收到天工集团的第三次起诉,询问被告是否愿将案件移送其他中院审理。
他向记者播放了电话录音。录音中,女法官对池晓林说:“我们院是不接受啦,因为前两次诉讼的很多情况,也确实不便审理。”
“这个不需要问我。哪儿有管辖权?湛江中院已经审了两次。对方重复起诉,搞来搞去已经十来年!第二次,你们受理就已违法。现在要移送到哪个法院?这案子已经彻底结束了。”池晓林在电话里回应。女法官告诉他,是否为“重复起诉”,该院会进行实质审理的。
既然“不接受啦、也不便审理”,为何没直接驳回起诉,也未移交其他法院办理,而是在5月30日进行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了镇江市中级法院。该院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法官的那通电话只是征求当事人意见。该案正在审理中,不接受采访和回应。待审理结束后,该院会视情况发布案件通报。
据澎湃新闻2015年4月的报道,当年3月中旬,浙江温州网友池晓林在网上举报称,江苏镇江中级法院两位法官2013年8月在湖南安化办案期间,接受原告律师的吃请,并收受香烟、茶叶等礼品。镇江中院纪检组随后介入调查。
当年4月3日,镇江中院发布调查结果称,葛荣贵、吴绍祥两位法官确实存在与当事人同吃、同住问题,目前已退回相关费用。但是,二人并未收受礼品,原告代理律师也未参与调查办案。镇江中院决定给予两位法官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镇江报道
编辑|杨渝彤苏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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