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县耕地数量、质量保持稳定。
三、“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一)允许一般耕地流出的情形
1.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
2.符合相关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种树建设绿化带。
3.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沟渠、农村道路等工程。
4.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将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的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项目。
5.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设施农业、坑塘水面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
6.符合水利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7.其他需要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
(二)不得以“进出平衡”方式占用耕地的情形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不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
7.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
8.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9.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10.不得以“进出平衡”方式占用耕地的其他情形。
修建地上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镇村建设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村民建房等属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占补平衡”要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进出平衡”工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申请实施耕地流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通过“进出平衡”自行补充耕地或者落实耕地垦造费用。
(二)用地申报。由发包方(村社区)汇总耕地流出地块、流出需求、初步选择耕地流入地块、垦造耕地费用情况,向镇(街道)申报。对于符合上述允许一般耕地流出所列情形的以正式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同时,附相关部门对其符合相关规划或建设标准的意见说明,且申报的各流出地块需与流入的耕地规模和质量相挂钩。
(三)镇级“进出平衡”计划编制。镇(街道)每年第四季度实地核实本镇(街道)下一年度耕地流出、流入地块,汇总流出、流入地块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明确耕地流出、流入的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等要求,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无法在镇(街道)内自行平衡的,自行与其他镇(街道)协商,并签订双方协议明确面积及资金补偿等信息,作为镇(街道)级计划附件同时上报。
(四)年度县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交通、财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各镇(街道)“进出平衡”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全县汇总数据,根据镇(街道)双方协议做好调剂统筹,确定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及时序,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并上报审查和备案。
(五)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依据已审查备案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照“先进后出”原则,组织实施耕地流入地块复垦整理。
(六)复垦验收。各镇(街道)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要求和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进行初验,并报请市级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认定为新增补充耕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时,转进为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质量,以该地块周围的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确定,转进耕地质量低于转出耕地的,要进行提质改造;
(七)后期管护。“进出平衡”流入耕地验收后,各镇(街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耕地及有关设施移交给村(社区)或者村民小组,落实管护责任,组织群众进行耕种或者交由承包农户耕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不定期对验收地块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五、试行期管理
为确保2022年设施农业项目、农村道路项目、沟渠等乡村振兴项目顺利推进,将2022年确定为耕地“进出平衡”试行期,试行期内实行“先承诺后实施”。各镇(街道)按照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程序,编制上报2022年度镇(街道)级“进出平衡”计划,将2022年需落实“进出平衡”项目全部纳入,并书面承诺于2023年6月前将复垦地块全部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