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音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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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例,当事人涉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具体案件如下:
具体案件
声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综合考量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而未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侵权主观恶意,以牺牲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恶意侵权者的非法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歌迷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未约定音集协授权歌迷公司使用的音像作品的清单,也未约定音集协对歌迷公司负有预装卡拉OK曲库、后续升级服务的合同义务。歌迷公司不能证明涉案曲目是由音集协授权使用,更不能证明涉案曲目是由音集协预装或后续装入。在VOD曲库并非音集协提供的情况下,歌迷公司既未向音集协查询授权使用范围,也未向音集协提供自己实际使用的曲目名称、权利人名称、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情况,造成侵权使用涉案曲目的后果,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声影公司有不加入音集协的权利。声影公司曾于2009年11月17日加入音集协,因音集协分配不透明不公平于2012年11月16日退出音集协。音集协针对声影公司的曲目发布了160首曲目的删歌公告。故歌迷公司、音集协均明知无权使用涉案曲目。(二)二审判决将赔偿数额从29000元改判至5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公证费为1000元,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费为2000至3000元,不计车旅费、保全费等,二审改判55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声影公司的维权费用,更谈不上填补经济损失。二审判决混淆了意定协商使用费与法定判决赔偿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混淆了权利方的曲库与权利方请求保护的曲目之间的关系。(三)二审判决作出后仅三个月,即2018年11月5日声影公司再次保全固定了歌迷公司仍然违法使用盗版曲库的有关证据,二审判决结果不利于矫正侵权行为、不利于规范集体管理制度的合法运行,不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歌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歌迷公司已经按照行业标准缴纳版权使用费,不存在侵权故意。现实中,卡拉OK经营者的曲库是由VOD设备商预装,提供VOD曲库并非音集协的法定职能;即使卡拉OK经营者从本地删除歌曲,消费者依然可以从VOD的云端曲库进行下载;歌曲数量巨大,每家经营者平均具有20万首,权利变化迅速,权利过于分散,导致在没有大数据的支持下,歌曲权利排除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歌迷公司无法通过音集协官网中的“作品库”一一核对授权情况,也无法向音集协提供自己实际使用曲目。声影公司没有从客观现实出发,将所有的责任、苛求的义务全部转稼到歌迷公司。(二)二审酌定赔偿数额考虑较为全面,金额较为恰当。如果按照声影公司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则每首合计820元,以此标准或者一审判决赔偿标准来确定每个卡拉OK经营者使用所有歌曲应当支付的使用费,会远远超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公布的付酬标准即对每个卡拉OK经营者每年收取的约为5万元/年左右的合理使用费。事实上,在行业市场正常的价格基础上,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已经相当于协商使用费的5倍,并没有混淆协商使用费与判决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三)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较好地协调了权利人、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之前的平衡,有利于音像产业的健康发展。综上,请求驳回声影公司的再审申请。
小编评析
本案系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歌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小编认为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其合理自由裁量范围内,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小编认为如今著作权侵权发生率还是比较频繁的,尤其是在如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过现在法院还是支持维权的,诉请也会进行合理的酌定支持,我相信,随着相关案件的曝光以及人们法治素养的提高,相应的案件纠纷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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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