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兴城某泳装厂王某侵害罗伊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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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分析(二)
原告罗伊公司与被告兴城某泳装厂、王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民终494号,于2021年6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二、被告兴城某泳装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罗伊公司(ROI VISUAL CO.LTD.)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被告兴城某泳装厂、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伊公司(ROI VISUAL 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查明的事实:
1、罗伊公司有多项动漫美术作品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2015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Poli (珀利)”;作者:DONG WOO,LEE;著作权人:ROI VISUAL CO.LTD.(罗伊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珀利”动漫图案,其外形为蓝、白为主的警车造型,顶部有黑红相间的警灯造型,警灯下部有突出的帽檐,车头正面是五官形象及两个黄白色的车灯,车头前方有白色“凸”形状。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附图内容,该造型警车可以变形为站立的机器人造型。
2、2015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Amber(安巴)”;作者:DONG WOO,LEE;著作权人:ROI VISUAL CO.LTD.(罗伊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安巴”动漫图案,其外形为粉、白为主的救护车形象,车头顶部带有粉色蝴蝶结和红十字标识,车头上部有突出的帽檐,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车灯。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附图内容,该造型救护车可以变形为站立的机器人造型。
3、2015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Helly (海利)”;作者:DONG WOO,LEE;著作权人:ROI VISUAL CO.LTD.(罗伊视效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海利”动漫图案,其外形为绿、白、蓝为主的直升飞机形象,飞机头顶部带有红色的顶灯、浅蓝色的旋翼和绿底白字H标识,飞机头上部有突出的帽檐,飞机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灯,眼睛外围被蓝色的护目镜形状包围。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附图内容,该造型直升飞机可以变形为站立的机器人造型。
4、2015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视效公司获得编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作品名称:“ROBOCAR POLI-Transformable Toy Roy(罗伊)”;作者:DONG WOO,LEE;著作权人:ROI VISUAL CO.LTD(罗伊视效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罗伊”动漫图案,其外形为红、黄、黑为主的消防车造型,车头带有黑色的头盔,头盔顶部有红色的警灯造型,警灯下部有黑底黄字的R标识,R标识上方有英文“FIRMAN”,下方有英文“RESCUE”,车头有突出的帽檐,车头正面是五官形象及两个黄色的车灯,车头底部为黄色的保险杠。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附图内容,该造型消防车可以变形为站立的机器人造型。
5、被告兴城某泳装厂在其生产的产品“儿童泳裤”上印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属于擅自使用,故造成侵权行为。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一、被告兴城某泳装厂是否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应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罗伊公司上诉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兴城某泳装厂,并提供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签予以证明。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的标签上标识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为兴城某泳装厂,标签上显示的汐琪商标与兴城某泳装厂投资人赵某某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汐琪”图形加文字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其上显示的地址也与兴城某泳装厂的工商注册地址基本一致,上述证据均指向兴城某泳装厂。且兴城某泳装厂在一审、二审经合法传唤均未出庭应诉,放弃了答辩的权利。因此,在兴城某泳装厂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罗伊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兴城某泳装厂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基本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兴城某泳装厂的行为侵犯了罗伊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1、兴城某泳装厂未经罗伊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罗伊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罗伊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兴城某泳装厂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兴城某泳装厂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量兴城某泳装厂作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作品知名度等基础上,酌情确定隆利达泳装厂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2、因兴城某水上中心已注销,一审判决由其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经营者王某承担。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罗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基于罗伊公司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本案予以改判。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