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歌曲算是侵权吗?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本站原创文章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主体严禁转载、复制。
“翻唱”是指将他人演唱的歌曲以自己的风格重新演唱,也包括重新填词,编曲。那么翻唱是否涉及侵权呢,我们通过本次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分享:原告音集协与被告泰安市某娱乐公司、泰安市某商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国某音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由原告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近期原告音集协发现被告泰安市某娱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未经原告音集协及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首先,泰安市某娱乐公司所提供播放的《活着更精彩》等161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要求保护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比:歌曲曲目,画面内容、剪辑顺序相同。其次,虽然上述案涉作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存在些许差异,但该差异的存在并不影响其在整体上与同名的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另外,被诉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虽然有的没有显示著作权人标志,但只要与同名的涉案作品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即可认定其构成侵权,故被告应当要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泰安市某娱乐公司、泰安市某商贸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未经中国某音乐公司或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点播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播放音集协享有放映权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构成对音集协放映权的侵害,法院根据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泰安市某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泰安市某娱乐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综上,无论是个人、集体还是经营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随意翻唱他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不得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或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否则会产生侵权纠纷被著作权人起诉。
法律文书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June 作者:卖炭翁)